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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总结:法律实习总结作文 文案

2019-03-11 综合文案 类别:其他 2000字

下面是文案网小编分享的实习总结:法律实习总结作文 文案,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实习总结:法律实习总结作文  文案

实习总结:法律实习总结作文 文案:

实习总结
实习时间:XX6年7月26~27日
暑假的小实习,让我体验到了象牙塔外的别样生活。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新鲜新奇又充实的生活。每天定时的在规定的地点乘班车上下班,接受组织的领导,认真地对待实习,从未想过草率敷衍了事。一个月的努力,有失误的惭愧,收获的喜悦和成功的幸福。从正是实习开始我们的肩上开始扛着民事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担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的了。
我的实习于7月26日至8月28日一个月期间,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实习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实习了自己所掌握的新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应诉、举证通知书、上诉函、开庭公告、传票、送达回证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学知识,也为以后更好的法制新闻报道打好基础,更趋近我所学专业的方向——法制新闻。
(一)聪明的脑袋VS繁多的法律文书
开始,我做了大量的辅助性工作,最多的就是填写,或打印法律文书。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
(二)勇气带给我好运气
从来都没觉得自己胆子这么大,拿着简历在法院与检察院的综合大楼前碰运气,认识了薛老师。薛老师真的是个很热心的人,很感动它能帮助我这样萍水相逢的人,第一次出来“闯”就这么成功,让我对以后的事情都很有信心,现在觉得只要自己努力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妈妈说是我运气好,但我更相信是我努力的结果,还有就是好心人还是比较多滴。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嘛。李宁广告语“一切皆有可能”;阿迪达斯广告语“没有不可能”。只要敢做,虽有可能失败,但也会成功。但不去做,一定会失败。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次的成功,很荣幸认识您——薛老师。这次实习,真正没有让爸爸妈妈费心,反而妈妈会因我自豪。因为我的独立的表现让妈妈对我更放心,这也算是我这次实习的一个重大收获。
(三)活泼开朗VS同事相处
踏上社会,就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妈妈给我灌输的思想是:“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象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在单位里要小心行事,多工作,少说话”。听了妈妈的训导,感觉工作了就像进了地狱,阴森恐怖。幸好,我的同事们都很是很“阳光”派的,平日里办公室总是笑声不断,所以才有最后的留恋,因为我性格外向的原因,很快就会和周围的人打成一片,不管是庭长还是保安工作人员,统统都有认识,一点都不夸张的。妈妈说这样不好,女孩子要矜持一点,但我认为这样没什么不好,多个朋友,多条路嘛。只要人品好,都可以做朋友的不是嘛。他们真的带给我很多,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技巧等等,这是书本上学不到的。实习期间,认识了很多律师,一起吃过几次饭,初尝应酬之道。
(四)小结——我的实习
其实,实习也挺累的,我不能老是装崇高,大肆宣扬我的实习如何如何轻松,那样估计我会被广大新传院的同学拖出去砍了的。以前放假在家总会疯长体重,今年意外的没胖反而瘦了。很充实的暑假生活,其实我觉得收获最大的就是去感受那种工作氛围,体验人与人相处的乐趣。当然实习自己的专业知识也是尤其重要的,实习了以后才发现所学知识的匮乏,才明白“学无止境”不是空穴来风。也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较好的方向。以后的学习要加油!
仅此,为我的实习总结。

实习总结:法律实习总结作文 文案:

在当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一门专业技能从而进入相应的领域谋生已经成为绝大部分人的求生途径。然后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中国的大学教育更多的投入到对知识的传授和学习,与实践的结合并不紧密,导致中国的大学生出现“高商低能”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机会就显得特别珍贵和必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因此,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实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校将本次的毕业实习作为本科生必修课之一更是体现这一现状。  在为期14周的实习中,我认真踏实,虚心请教,勤于思考。对于老师及同事提出的建议虚心听取,及时改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我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未曾出现过迟到早退现象,与律所同事和睦相处。通过在律所的进行实地学习实践,我对律师这一行业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问题有了切身体会,熟悉并动手操作了律师的基本工作,学习如何更好地与同事沟通相处。这些都将为我的职业之路做好铺垫。  在本次实习中,我的工作主要涉及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学习作为一个职业律师的基本工作技能。在这14周的学习中,我通过阅读整理案卷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流程及各项工作的大体内容。在带教老师的周到考虑下,我有幸参与了一个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这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民事诉讼中,我参与了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会见了当事人并完成会见当事人笔录,进行证据的分类整理及证据目录的制作,独立完成了民事起诉状的书写,跟踪记录了集体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参加了案件的庭审过程。此外我还参与了修改合同等其他一系列工作。  通过对这些基本工作的参与学习,我真正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也是我充分认识到此次实习的重大价值。首先,在律所学到的很多东西是平时课堂上学不到的。比如在事故现场收集证据时,我首次切身感受到需要注意的细节以及如何寻找相关证据,在整理证据时我知道证据要用别针固定而不能用订书钉等。其次,实习也是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的机会。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如果没有实践就像一潭死水毫无生机。在律所的工作中,我通过修改房屋租赁合同重温巩固了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并有了进一步的理解运用能力;通过法律文书的制作,我将案件中的事实避轻就重,并学习如何将生活语言转换为法言法语。最重要的是,通过这次毕业实习,我真实的体会感受了律师这一行业的真实工作状态,使自己能够更好地为以后的正式工作做准备。  第二部分的工作主要针对法律援助工作。在此期间我参加了一次普法宣传,一次法律援值班工作并参与建设了一个法援网站。在这些法律援助的工作中,我体会到百姓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以及普法的重要性。法律应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缺乏多样化的渠道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导致这最后的防线并没有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及价值。我觉得律师这一行业并没有达到饱和状态,相反,它还有很多领域值得开发,我们不应该将律师仅仅局限在法庭上,而应该让他们到百姓的生活中间,有效的防止犯罪及纠纷的发生,我想这才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和意义吧!  第三部分的工作是与行政相关的工作。我协同主任助理共同安排了一次共有41人参加的呼和浩特交流。虽然这部分并不算是与本科学习内容相关的工作内容,但是我在这项工作中学到了更加宝贵的知识——严密周到的思考及合作协调能力。在这项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安排所有人的住行还要考虑安全和舒适等因素,不仅要与同行的人进行沟通,也要与呼和浩特市的律所进行协调。整个过程虽然看似简单,但细节问题还是有很多的。  在这短短三个半月的工作中,我学到了很多,也有很多感触。  给我感触最深的就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急速发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思想的指导下,近两年,我国法律的数量激增,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为公民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护。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相关职业需要进行的相关培训接踵而至,这不仅要求相关组织提供师资进行授课,也需要法律工作者积极虚心学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理论知识是基础,实践是现实生产力,我们所学习的一切只是应当是为应用服务的。通过这次实习,我感受到自己动手能力的欠缺,很多知识点尽管掌握了,但是面对实际问题时常常觉得束手无策。对于学校课程提供的实务类课程尽管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个问题,但是授课老师讲授的毕竟是他自己的经验积累,对于我们这些尚没有实践经验的大学生来说并不能有深刻的体会。这次的实习是我们动手实践理论知识,积累工作经验的良机。通过这次长达14周的学习,在老师们的帮助下,我掌握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流程及方法,这对以后的工作和学习都有莫大的帮助作用。  通过这次实习,我觉得我学到的最有价值的东西不是具体的知识和技能,而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观念和独有的思维方式。根据现有证据构建的法律事实是一切诉讼行为展开的基础,也是法律行为展开的唯一依据。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应该就证据论事实,这里的证据应该是经过质证并予以采纳的证据,对于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且不应受到案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还要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各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及完整性,不可依据孤证定案。严谨周密是作为一个律师必需的思维行事要求,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律师必需穷尽所有合法的方法和途径来收集有力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要排除所以疑问,在民事审判中排除合理怀疑,唯有坚持这一基本思维方式才能使法律的功能得到合理的发挥。  在这次实习经历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法律工作者的紧缺。以前我以为中国的法律人才市场已经饱和,因此才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率极低。然后我观察到的情况是,绝大部分的法律工作者全部涌入律所这一领域,但实际上还有更多的市场和领域等待我们开发,比如在社区法律援助这方面就存在很大的人才缺口。居委会是维持居民日常生活,解决领里纠纷的前沿阵地,在每个居委会安置适当了解法律的工作人员,有利于更好得维护居民的合法权利,同时可以为日常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加快纠纷的解决。此外,社区也需要定期举行相应的法律宣讲活动,使居民对身边的法律问题有所认识和了解,增加居民的法律知识储备,这也是提高国民素质这一目标总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时,随着贸易的迅猛发展,多元化的纠纷预防及解决机制将提供了大量岗位,在中小型企业的企业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巨大的潜在市场。而且我国主张调解和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种大形势下,当事人可以不再拘泥于耗时耗财的诉讼程序,而转向更加灵活便捷的调解模式,这势必会促进调解委员会的迅速发展,这也将为法律人的就业及发展提供良好的机会。  在实习期间,我也发现在司法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资源浪费,给我感触最深的是纸张的浪费。目前,中国的所有司法材料,无论是证据还是文书绝大部分都是依靠纸张进行记载的,这样造成很大的人力和财力的浪费。实习期间,一个有关房地产的诉讼整理证据中有一份长达500余页的材料,我复印了整整两天,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在同学那里我了解到,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些案卷要用小推车运到法官的办公室,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但是现在很多已经承认电子证据的合法效力并展开应用,我国也有大量学者在推动这一进程的发展。与纸质文书相比,电子文书无论在资源节省方面还是传送方面都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可以借鉴在银行系统内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电子单据的传送系统swift的经验,建立自己的电子信息传送系统。  经过这14周的实习工作,在掌握了律师行业的基本信息后,我可以更好的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这段时间,在带教老师的指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是我人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给我带来的不仅仅是专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教会我为人处事的方式和态度。作为一个职业新人,我既要虚心求教又要肯定自我,即不能目中无人也不可妄自菲薄。通过此次在律所的学习,我发现自己身上的诸多不足,并决心在大四的学习中提高自己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并提升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同时,我也更加坚定了自己作为法律人的信仰,也决定在这条路上继续走下去。学习法律的目的即是服务大众,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同事中国作为一个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有配套的法律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公民生活的安稳,在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人的前景可以说是“广阔天地,大有作为”。

实习总结:法律实习总结作文 文案:

我的大学专业是法律,可是却一直没有机会参加实习,终于有个朋友帮我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实习前我兴奋的都睡不着觉了,第一次吗,马上就踏入社会了,有一次实习很有必要。在实习的过程中,有许多同事对我进行了实际帮助,尤其是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成功有效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使我受益匪浅。远离了学校的安静和静谧,远离了课堂和亲爱的同学,远离了图书馆和难吃的食堂。我开始由一名学生转变成社会人士了,有彷徨,迷惘,无助,失落,痛苦,艰辛,也有快乐,幸福,满足。我度过了人生中第一次美好的实习过程,我和实习地方的同事都成了良师益友,开始慢慢懂得了怎么去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感觉我慢慢的遍的成熟了。
来到了实习的地方,看到陌生的环境,刚开始还是有点害羞,无助,寂寞,不过很快的我就打消了这些顾虑,因为这里的人都主动和我说话,帮我完成实习的任务,指导。我在结束了一个月的实习过程后有了很深的感受,在这里我要表达出来:
首先,通过实际案例,我认识到自己缺乏的不仅仅是相关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一种经验。这种经验是在课本上无法学到的。虽然我已经学了很多法律,可是实际以运用就开始发怵了,因为有很多无法做到活学活用。这就是没有工作经验的短处了。我跟着同事开始学习处理各种法律纠纷,不仅如此,通过处理别人的纠纷,自己今后遇到类似的问题,解决起来就游刃有余了。
其次,公益实习让我体会到了只有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价值。此前,“公益”两个字让人肃然起敬,但总觉得那是很遥远的事,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才有能力热衷公益。法学院的学生,入学之初,往往脑子里少不了公平正义,却落不到实处,遇到或残酷或黑暗或复杂的实际问题,就会陷入迷茫、无所适从,进而对以往的自己全盘否定。齐齐哈尔假药事件、奥克斯退市风波、银联跨行查询收费等一系列问题的提出,起初让我觉得无能为力,因为那涉及到腐败、垄断、暴利这些社会问题。老师在解说司法制度问题时常说一句话:“法律是政治的玩偶。”“司法改革需要一位有魄力的政治领袖去推动。”很多问题背后隐藏着地区、行业、部门的利益之争,建设和谐社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业。作为一个法学院的青年人,面对种种社会现象要分析它背后的法律问题,也许暂时无药可就,但那绝不是我们放弃努力的理由,正因为存在不足,才需要我们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早日改善现状。
最后,优秀的同事们让我看到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工作压力工作强度很大,你可能面对的是一个完全不懂法的人,他对某件事的愤怒和委屈可能会对你出言不逊,在你看来他完全是无理取闹,但即使这样,你也要以最大的忍耐和热情真诚的去对待他,因为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短短一个月实习就这样结束了,真的有一点不舍,舍不得离开这一个已经有点让我热爱的工作,舍不得这么多教我实习的同事和益友,舍不得我已经熟悉的法律知识,一切都是那么的舍不得,感觉。
可是我的学业还没有完成,只有大学毕业了才可以名正言顺的到公司去工作,去赚钱。虽然这么说是俗了点,应该说是为人民服务。我回到学校一定要继续努力完成我没有触及到的法律知识,将法律牢牢记在心中,完成所学法律与实际生活中的灵活运用,这虽然不简单,可是只要我热爱法律,热爱学习,再大的学习困难我都可以克服。
在这一个月里,我明白了很多社会生活的问题,竞争激烈,不可不防。这次实习是那么的及时那么的到位,我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的对同学说,咱的社会经验可比你们丰富。明年我就要毕业了,洗完给我能够再来我实习的地方工作,这样我就可以继续我所热爱的法律事业了。

实习总结:法律实习总结作文 文案: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3)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4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2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3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3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2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3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2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2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3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3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2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3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3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3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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