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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作文 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惩戒措施文案

2019-03-11 高考作文 类别:叙事 3000字

下面是文案网小编分享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作文 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惩戒措施文案,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作文  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惩戒措施文案

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作文 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惩戒措施文案:

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相关规定行为
1.采矿权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2.地质勘查单位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3.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4.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违规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或管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6.违规办理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7.未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有偿取得的方式管理采矿权
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价款缴纳不规范
9.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10.违规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1.违规批准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2.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未采取招拍挂的方式授予
13.违规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中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14.违规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
15.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6.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7.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8.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19.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20.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22.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3.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24.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25.采矿权人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6.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27.采矿权人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2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9.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30.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31.地质矿产部门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32.地质矿产部门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
33.地质矿产部门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
34.地质矿产部门有关人员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
1.未按规定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
2.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4.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5.未编制或者未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6.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未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7.对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地块,未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8.未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
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9.变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用途,未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
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1.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12.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13.未足额、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4.未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15.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16.违规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7.通过罚款代替补办违法用地合法手续
18.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农用地
19.截留、挪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
20.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21.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低于住房建设用地
供应总量的70%
22.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未落实
23.政府储备用地或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未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24.对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实行划拨供地
25.对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未按规定设置前置条件
26.违规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以毛地出让土地
27.超越权限审批土地
28.征收土地未按规定报批
29.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30.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31.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2.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登记
33.经营性用地未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由相关单位无偿使用
34.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改变建设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
35.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36.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3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或建设用地置换
38.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39.煤矿建设使用土地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0.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41.违规下放土地管理权限
42.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3.擅自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44.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45.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
46.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7.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
48.改变土地用途未征得出让方同意或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9.挪用应缴财政的耕地开垦费
50.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51.违规管理或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52.违规动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53.违规占用、管理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
54.未按规定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55.土地管理部门未及时、足额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
56.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57.挪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58.截留、挪用应缴的土地出让金
59.未按规定标准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0.挪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61.超出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62.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63.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未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64.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65.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未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66.财政部门未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67.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经费,未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68.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69.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0.土地储备资金未实施预决算管理
71.土地储备机构未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7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未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
储备计划
73.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作为入库储备土地
74.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土地,作为入库储备土地
75.土地储备机构未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
76.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超过两年
77.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搭建建(构)筑物
7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79.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
80.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81.违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82.违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使用教育资金
83.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决算
8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未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
制度
85.违规变更房地产权属
86.未根据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要求,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用于房地产开发
87.未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方案
88.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89.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
9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91.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商品房
9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
93.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未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9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5.截留、挪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6.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规划
97.少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98.部分土地未实行“净地”出让
99.对国有建设用地疏于管理形成闲置土地
100.挤占、挪用土地调查经费
101.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
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02.土地调查人员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
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
103.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104.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土地调查资料
105.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被调查土地的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10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
107.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法立案查处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
108.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法申请应予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
109.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110.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篡改案件材料
11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11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违反保密规定
11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
114.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115.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116.土地储备项目未实现总体收支平衡或年度收支平衡
117.土地储备项目未实行项目库管理
118.土地储备项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119.财政部门未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
12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挪用或擅自改变土地储备项目财政资金用途
12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未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122.土地储备机构未合理控制土地储备项目收储成本或前期开发成本
123.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对每个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年度收支决算草案
124.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或项目实施完毕后未对总体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25.财政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126.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未与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及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12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
12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
12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130.低于国家规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有偿使用的土地
131.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13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城市新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
13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13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
13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或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3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13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备案
13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或采取管护措施
139.土地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4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在其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复垦情况
14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142.自然资源上级主管部门未对下级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14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
144.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违规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
145.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
146.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147.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48.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49.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150.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151.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152.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或设备
三、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行为
1.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
2.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
3.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
4.发掘单位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5.发掘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6.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7.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8.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9.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10.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或赠与
11.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2.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
13.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
14.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编制和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
15.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情况报告自然资源部
16.有关单位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
17.有关单位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18.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流通
四、违反自然环境保护管理法规行为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2.未按规定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3.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4.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或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5.应予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
6.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
7.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
8.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违规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9.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影响保护区内环境质量
10.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1.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
12.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13.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活动
14.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15.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景物等造成破坏
16.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1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18.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19.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允许其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20.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21.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
22.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23.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2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2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26.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或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27.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
2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29.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未取得资格证书
30.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超出其资格证书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1.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32.环保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3.环保部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4.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未优先采购或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或设施
35.未预提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
36.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37.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8.无排污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9.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4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4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污许可证受理条件的申请未依法受理
4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
4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
4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
4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
4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7.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48.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49.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未及时补办
50.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51.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3.排污单位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54.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55.排污单位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
56.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
57.排污单位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58.排污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9.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
60.施工单位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6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62.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
63.对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64.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6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66.在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67.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68.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6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作文 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惩戒措施文案:

一、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乱扔(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以及乱扔口香糖、废电池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或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0元罚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车辆运载建筑渣土、建筑材料、矿渣、煤炭、液体、散装货物时因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露、遗撒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
(六)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以200元罚款。
(七)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二、对单位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物品等强制措施。
四、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机关查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代整改,代整改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机关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有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参与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持以理服人。对打骂行政相对人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x年x月x日

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作文 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惩戒措施文案:

(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1、项目建设区
征占用管;
直接相关、必然发生;
有土地利用的支配权。
2、直接影响区
主体工程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可能波及的范围;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连带责任;
不能布设水土保持措施,但可开展调查监测。
3、责任转移与责任免除
外购砂石料,有相关附件的可转移。主要为主体工程而建或主要供应本工程、非商品化的不能进行责任转移。
移民安置区,超过一定规模的须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规模较小的,应包含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根据情况可列为直接影响区。
(二)项目建设区
水利、水电等工程还应包括水库的淹没区、移民安置区和交通道路等专项设施迁建区。建设区除文字叙述外还应列表、上图说明。
项目建设区范围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占地,施工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占地,施工道路(公路、便道等)占地,料场(土、石、砂砾骨料等)占地,弃渣(土、石、灰、渣等)场占地,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面积,移民安置区,道路、线路、管道等专项设施迁建区等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组成。扩、改建工程项目与现有工程共用部分也应列入项目建设区。
(三)直接影响区
直接影响区的确定应进行调查分析,不能简单的外延估算,计算应附有详细的调查资料。线型工程的直接影响区应根据地貌和施工特点分段计算。一些地下生产的生产建设项目,由于对地表亦造成影响,与地下作业区相应的地面均应列入直接影响区范围。
直接影响区范围主要包括道路修建对两侧的影响区,地下开采项目对地面的影响区,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的滑坡、泥石流、崩塌、塌岸区域,水库周边可能引起的浸、渍区域,排洪涵洞上、下游可能引起的滞洪、冲刷区域等组成。
(四)防治责任范围界定
项目建设区包括是业主管辖的永久征地、临时占地、租赁土地等建设征占地面积。注意一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面积属于项目建设区范围。
直接影响区:项目建设区以外,因施工建设等活动直接造成水土流失及危害的区域:
(1)施工对周边产生直接影响的区域,如公路、铁路、其它工程的专用公路、临时道路、高陡边坡削坡、开挖、取料等扰动土地的范围可能越出征占地界。应分别情况进行类比调查获取;不得用简单的外推多少米计算,计算应附有详细调查资料线型工程的直接影响区应根据地貌和施工特点分段计算。
(2)移民征地一般不属于业主管辖,列入直接影响区;若属于业主管辖应列入目建设区。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地方后,不再属于业主的防治责任范围。
(3)库岸涨落范围内若有塌岸问题亦应考虑治理。水库淹没造成直接影响区主要是指塌岸问题,应调查落实发生塌岸的地段,并观测可对出现坍塌的范围,合理确定。
(4)井工矿山的塌陷地应列入影响区,但治理上应考虑实际情况。
应注意: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是应以主体工程可研究报告的征占和施工布置为依据,通过调查获取,并应附有当地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认定意见书(初可研究,或可研中没有准确定的可不附,但初设专章中应说明)
2、对扩建改建项目、除险加固等项目,若项目初建时有水土保持方案,并核实其防治责任范围的,应在方案中说明,并列出新增部分的面积;若初建时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建设较早的项目),应明确全部的防治责任范围
(五)防治责任范围的表示
分行政区划列表说明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等;
分别用文字、表格、图件说明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的范围、面积等情况;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的确认函。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目标
1、防治目标(前一阶段)
①新增的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得到有效控制;
②项目区原有的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③工程设施安全得到保障;
④泄入下游河道的泥沙显著减少;
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防治目标(现阶段)
①扰动土地治理率;
②水土流失治理度;
③水土流失控制比;
④拦渣率;
⑤植被恢复指数;
⑥林草覆盖率
定性说明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环境改善的目标。
分区加总体目标。
设计水平年目标及生产运行期目标。
(七)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分析与评价。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土石方平衡、弃土弃渣场、取料场的布置、施工组织、施工方法与工艺等评价。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的分析评价。
工程建设与生产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
(八)推荐方案分析与评价
包括工程总布置、土石方、占地面积、施工方法与工艺、施工组织、已有水土保持功能、水土流失影响范围、确定影响单元、预测水土流失量及危害。
功能评述:推荐方案工程分析、水土流失影响范围,确定防治责任范围:
对主体工程的选线、选址、总体布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土石料场选址、弃土弃渣场选址、占地类型及面积等方面,以扰动面积、土石方量、损坏植被面积、水土流失量及危害、工程投资等指标做出水土保持评价,提出或认定推荐方案;
应综合分析挖填方的施工时段、土石方组成成份、运距、回填利用率等因素,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土方调配的合理化建议。对施工时序是否应先拦后弃做出评价;
对主体选定的弃土弃渣场应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比选和综合分析,不符水土保持要求的,须提出新的方案。今后新上项目,应根据项目划分,由水土保持与主体设计人员共同分析比选确定,设总、总工和审查人员应严格把关,对没有水土保持专业人员参加的弃土弃渣场比选方案,主体设计不应采纳,避免重复工作。
(九)项目划分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将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归并分类:对以主体工程安全为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不建设将导致主体工程无法运行)的列入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中可只提出临时防护措施,或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如施工时序、施工工艺等,除此之外的各类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均列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招标、监理和施工的有关要求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并对每个单位工程的位置和规模做出安排,对各单位工程均需做设计图和概算,以备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临时防护措施亦要有设计,验收通过查验监理记录、监测报告和走访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群众确定。
(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项目,主导功能是工程安全防护。
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功能是防治水土流失,其次才是其它。
SL204-98实际有明确规定。
实际工程因多种原因,而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纳入主体设计,结果因主体的重点不再水土保持,而设计简单或不科学。
水土保持方案应坚持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其中。如弃渣场和石料场选取主体设计人员应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协商确定,并将防护措施纳入其中(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作出评价,应具有一定作用,必要时可对部分弃渣场和石料场否决。开采石料与弃渣运堆应由主体工程解决,但运输道路选线应有水土保持评价与防护措施,弃渣场和料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应纳入水土保持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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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指出,由于现在工业制造业的大力发展,人类文明步伐加快,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可是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环境污染,空气污染,空气中的硫化物,pm2。5、pm10等严重超标,大城市医院数据表明,近10年间,肺癌、呼吸道感染事件频繁发生,各种癌症病例逐年增加,满医院都是病号,患有奇奇怪怪的疾病,这都与环境的污染有很大关系。保护环境为的是我们自己,还有我们得家人、朋友、孩子等,多为别人想一想,还他们一个美丽的明天。
地球只有一个,如果到现在人类还不知道要珍惜保护环境,那等待人类的就只有灭绝,死亡。我们真的非要等到那一天吗?趁着我们现在还有机会可改变着一切,何不从我们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不为别的,为我们自己活一次!我们得孩子想一想,不要把未来子孙的世界糟蹋的一塌糊涂,让后代子孙们大骂祖宗十八代。
再次呼吁,珍爱地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结语: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有写作文的经历,对作文很是熟悉吧,作文一定要做到主题集中,围绕同一主题作深入阐述,切忌东拉西扯,主题涣散甚至无主题。为了让您在写《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违反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行为目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