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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作文 医院药品管理规定文案

2019-03-09 高二作文 类别:应用文 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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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作文  医院药品管理规定文案

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作文 医院药品管理规定文案:

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医院药学科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医院药剂管理,严把采购、保管、使用关,为人民健康服务。一、西药管理  (一)采购 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政党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2~4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二)验收 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双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专帐付款。  (三)保管 药剂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对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管药品库房建筑必须坚固、干燥、通风。易燃易爆药品需保管入危险品库内。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  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注意药品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放在非光照处,效其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药品帐、卡进行统计,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四)调配 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收方后执行查对制度,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调配要细心、迅速、准确,核对双签字。对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的调配必须按其有关规定审方、调配。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五)使用 门诊药房供门诊病人使用,病区药房药品供住院病人使用。药剂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对医学专用药品、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杜绝滥开方,开大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可拒绝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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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作文 医院药品管理规定文案:

中药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中成药单价4元以上,中草药单价1.00/10g以上者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包括自费药品)。  (二)贵重药品又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本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三)凡属一类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真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内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四)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六)贵重药品如有破损,应按院内规定的报损制度处理,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溢耗单,由科主任签字方能上报财务预以报销。  (七)如遇药品调价时,应及时清点库存药品,将药品差价填写调价单,上报财务科。  (八)调配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九)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执行,严格杜绝滥开大方的现象。  (十)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严防过期霉变的现象发生,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阴凉、通风处。  (十一)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伪、假、劣药混入。  (十二)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日清月结制度,贵重药品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十三)贵重药品一律由调剂室,按医师处方发放、库房与临床科室均无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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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作文 医院药品管理规定文案:

一)调剂室工作制度
1.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3.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4.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散剂及胶囊剂的重量差异限度及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含有毒药、限剧药及***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品的规定办理。
7.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遇有发生变质现象或标签模糊的药品,需询问清楚或鉴定合格后方可调配。
8.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9.处方调配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对剂型、色、嗅味等进行检查,在可能情况下,做快速分析。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10.投药瓶的容量要准确,瓶及瓶塞要干净,包装要结实、清洁、美观。
11.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12.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13.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14.调剂室内储药瓶补充药品时,必须细心核对。
15.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16.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
(二)制剂室工作制度:
1.制剂室必须具有制备制剂的必要设备,配制注射剂者还应具备无菌操作的设备条件。
2.制剂的制备应按照中国药典、卫生部(盛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学书籍之制备手续,定出制剂操作规程,经有关人员研究确定,并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方可配制。
3.为保证质量,配制制剂所用原料,溶媒以及其他附加剂的质量等均应符合药用标准。
4.制剂前应填写制剂单,以便检查并为消耗及入帐的根据。制剂者应签名。
5.每配一制剂时,应将所需药品集中在制剂台上,称量时应仔细核对。
6.使用毒、限剧药及***时,应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品的规定办理。
7.制剂室必须保持经常清洁整齐,药剂人员工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穿工作服。
8.在制剂室制备的制剂,应进行分析检验(大型输液必须进行热源试验),保证质量。并要写明制剂名称、用途、用法、注意事项及制剂日期之标签。
9.药剂科应将经常所配的各种制剂汇集登记,并详细注明调配方法、试验心得,为日后提供生产技术资料做准备。
10.灭菌制剂工作应注意下列各项:
①灭菌制剂室与其他各室分开,便于消毒灭菌,以利无菌操作,如果限于条件不能设立专室时,应设无菌操作箱(柜)。
②灭菌制剂室内地板、墙壁、天花板的结构,要便于经常冲洗。
③灭菌制剂室内家具要简单,桌面用玻璃、水磨石和瓷砖。
④灭菌制剂室应经常保持清洁,从事灭菌制剂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穿戴洁净工作衣、鞋、帽、口罩,操作前要洗手。
11.积极开展中草药制剂的配制和研究工作,经常与科室联系,了解制剂使用情况,观察效果,总结经验。
12.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剂室和灭菌制剂室。
(三)药品供应保管工作制度:
1.计划预算:
①药品的供应计划,应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各科室请购计划、不同季节发病率、本院过去历史资料、储备定额等为基础,由药库人员编定初稿,并经药剂科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②计划预算批准后,复写二份。一份送医药公司,作为合同供应计划,一份存药剂科备查。
2.验收入库:
①购入、调进或退库的药品,应由采购经手人根据原始单据填入库单,如药库人员兼采购人员,则由药剂科指定适当药剂人员负责验收。
②验收时如发现实物与原始单据所载数量、规格、质量等不同,应根据情况查明更正或退换。
③验收人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
④购回之药品应及时(最多不能超过三日)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3.药品保管:
①药库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蚀、霉坏变质。
②按性质分类的药品应分别保管,编号管理,并设立库在卡随时登记,保证账货相符。
③各种收支凭证,应分类按月保存备查。
④药库门窗应注意关锁,设消防设备,严禁吸烟,防止火灾。
⑤有关毒、限剧药的保管,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执行。
4.领发:
①各科室向药库领取药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定期领龋
②各单位应填写正式领物单,方能领取;医院各科病房的备用药品,必须指定有经验的护理人员负责管理,药剂科要在业务上加以指导,并经常检查药品质量和使用、保管情况。
③领发药品时,如存量不足,先得与使用单位联系酌量减发,添购后补发。
④领发时按照实发数量详细点交,如有不符及时提出解决,否则由经手人负责。
⑤领物单应填一式二份,一份作药库登记凭单,一份由领用单位存查。
⑥发出药品应及时登录帐卡。
⑦有关毒、限剧药的领发,应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5.统计报销:
①药品统计报表应做到正确及时,按期报送规定的单位。药剂科一般做药品原、进、销、存的数量品种的统计,表报中有关金额核算应由财会部门负责协助。
②药品统计范围:药剂科直接或间接掌握的***品毒、限剧药及贵重药品,药剂科应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以处方实际消耗量为该月消耗量。关于药品增损报销办法,可由各地方自行规定。
每月盘存,可采用固定储药瓶的办法,瓶签上注明去盖的瓶重,以节省盘存时间。
③毒药、限剧药的统计报销,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有关***品的统计报销,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品的规定执行。
⑤负有物资保管责任的药工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医院药剂科工作制度

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作文 医院药品管理规定文案:

医学专用药品管理制度(一)
一、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有关医学专用药品的使用、管理的专题讲座,使广大医护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管好、用好医学专用药品。
二、医院与药剂科以及备有医学专用药品的科室医学专用药品管理,要责任到人。由医教科牵头,每季度开展一次医学专用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三、医学专用药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四、医学专用药品应存放在有安全防盗功能的铁皮箱或保险箱内。药库应每月盘点一次。调剂室应每日进行统计。医学专用药品应按需领用,不得大批领用。医学专用药品发货时应严格执行双人核对签名制度,并当面点清数量,检查质量,领药人清点验收无误后,方可出库。
五、具有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医学专用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需经医教科考核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六、医学专用药品处方应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医学专用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医学专用品。医学专用药品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七、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医学专用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医学专用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医学专用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医学专用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九、专门负责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熟悉医学专用药品有关法规,具有药士(或相当于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十、必须备医学专用药品的病区,应专人加锁,每日按处方、空安瓿到病区药房补充备用量,病区药房定期对各有关病区、手术室进行检查。
十一、建立医学专用药品的报损制度:对霉变破损的医学专用药品,每年报损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医学专用药品,应办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残留医学专用药品及医学专用药品的空安瓿要及时处理,并进行登记。
十二、建立医学专用药品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失窃报告登记制度。
医学专用药品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医学专用药品,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专用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第三条 医学专用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医学专用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四条 国家严格管制医学专用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医学专用药品的生产、供应、进出口,非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医学专用药品。
第二章 医学专用药品的种植和主产
第五条 医学专用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医学专用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医学专用药品的生产活动。
第六条 医学专用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医学专用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种植和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种植或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加保管,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医学专用药品的生产,要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八条 医学专用药品新品种的研究试制,必须由研究单位编制计划,报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研究试制完毕后按有关新药审批的办法办理并要严格试制品的保管与使用手续,防止流失。
第三章 医学专用药品的供应
第九条 医学专用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的进行。全国医学专用药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经营单位只能按规定限量供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
第十一条 药用罂粟壳的供应业务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罂粟壳的分配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罂栗壳可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零售。药品生产企业为配制中成药所需罂粟壳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具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用仓库和专柜,并指定专职人员承担医学专用药品的储运和供应工作。
第四章 医学专用药品的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药用阿片时,必须凭卫生部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原植物的种植单位调给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的药用阿片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由仓库调往药品生产企业的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押运员人数,按照运输部门的规定确定。
运输凭照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运输医学专用药品和罂粟壳,除药用阿片外,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明确填写“医学专用药品”,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加盖“医学专用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承运输医学专用药品和罂粟壳,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仓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 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第五章 医学专用药品的进出口
第十七条 医学专用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的规定办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医学专用药品的进出口业务。医学专用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应当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医学专用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医学专用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九条 出口医学专用药品,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准许证,经卫生部审查发给《医学专用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条 医学专用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章 医学专用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医学专用药品只限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医学专用药品购用印鉴卡”,该单位应按照医学专用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教学科研单位所用的医学专用药品,由需用单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限量单位的级别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医学专用药品使用单位在采购医学专用药品时,须向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填送“医学专用药品申购单”。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医学专用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学专用药品使用单位采购医学专用药品,除直接到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采购外,也可邮购。但往来单据、证件均须挂号寄发。邮寄医学专用药品时、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应在包裹详情单上加盖“医学专用药品专用章”。并凭盖有“医学专用药品专用章”的发票作为向邮局办理邮寄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凡医学专用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向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购用。管理范围内没有的制剂或因医疗单位特殊需要的制剂有医学专用药品使用权的医疗单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配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医学专用药品的医务人员须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医学专用药品。
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医学专用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
第二十六条 医学专用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叮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医学专用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医学专用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医学专用药品。
第二十七条 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医学专用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籍簿核发《医学专用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由于持《医学专用药品专用卡》的病人用药增加,医疗单位每季度供应限量不足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供应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应加强对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医学专用药品。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医疗单位对违反规定、滥用医学专用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病人急需医学专用药品的,有关医疗单位和医学专用药品经营单位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医学专用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的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生产医学专用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医学专用药品品种的;
(二)擅自经营医学专用药品和罂粟壳的;
(三)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医学专用药品或者超限量供应的;
(四)擅自配制和出售医学专用药品制剂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医学专用药品的;
(六)擅自安排医学专用药品新药临床,不经批准就投入产的。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医学专用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种植罂粟壳,或者非法吸食医学专用药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医学专用药品和罂粟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卫生医疗单位医学专用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卫生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兽用医学专用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卫生部、农牧渔业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的《医学专用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结语: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作文吧,借助作文人们可以反映客观事物、表达思想感情、传递知识信息。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作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在写《医院管理-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上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