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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作文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解读文案

2019-03-11 综合文案 类别:其他 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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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作文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解读文案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作文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解读文案: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XX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XX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xx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xx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XX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xx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律的权威和统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XX年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二)报名的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三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作文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解读文案:

和谐之道在于公平,若失之公平则必有所乱。公平包括很多种,比如规则的公平就相当重要。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体现了规则的公平性。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此,各个地方各个小单位的规则同样如此,在制度和条文的要求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都不能逾矩。但如何让规则体现公平则相当重要,任何规则制定时都不能以偏向某一方为原则,或从单方面的角度去思考,或站在一方的立场上来制定。
很多时候我们看到批评某某某是霸王条款,其意就是规则不公平,是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并非从双方或多方的利益考虑来制定的。像商场里的一些告示、条款,像电信部门的一些规定,像旅游公司的合同等等,数不胜数,其条款之所以可以如此制定,也由其垄断性所决定,试想如果一项服务只有一家承办公司你又如何不受人制约,不被霸王条款“霸”上一回呢?所以,市场经济要求引入多个竞争对象,以此来促进行业的发展,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
社会竞争的不公也同样体现在规则上,比如招收或选拔人员,往往人为地限定条件,如年龄、身高、学历、性别、甚至阅历经验等都能纳入,使很多优秀人才与机会失之交臂,有时只因为身高差一厘米,有时只因为工作年份才一个月,有时只因为年龄大了一岁,如此种种,在还没见“阎王”之前,就被“小鬼”给踢出去了。这样,真正有能力有才华的人有时也可能输在规则上。当然,更可怕的是根据人来定规则,比如听说有卫生单位要组织外出旅游,想按工龄来划分,定规则的领导的亲属工龄八年,他就按八年作为分界线,如果亲戚工龄十年,他就以十年为分界线,总之,规则因人而定。涨工资、出台新政也常有此种关系。有时,上级部门要提拔自己的亲友,但又不好明说,于是便为亲友制定出量身定做的规则来,让其他人在这些莫名其妙的规则面前望洋兴叹。
看过在斗牛场上人与牛之间的生死决斗,规则告诉我们公牛必须经受很多人的反复折腾捉弄,并在东奔西突中筋疲力尽之时才与斗牛士决斗,此时两者是无法比的,牛必输无疑,它可能至死都无法明白为何人类会用这些伎俩来体现他们的聪明与勇敢,公牛在没有比赛之前就已经输了。如果是在自然界的话,我想公牛是绝不会让人赢了它的。
和谐之道应在于物竞天择,给每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机会,给每个单位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让人们乐于向上、积极努力地去工作。这样,人的和谐、单位的和谐,才能创造出社会的和谐。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优胜劣汰的经济,只是有太多的隐性因素左右了本可以健康发展的社会,像任人上的主观臆断、政商间的互相利用、社会问题的包庇纵容,都让“物竞天择”的公平性打了折扣。或许有人说,这种不公平本身就是一种“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自然法则。然而在这种法则下所诞生的只能是不和谐的社会发展音符,是隐含着危机的“虚胖”。
创造和谐,除了一个“才尽其能、物尽其用”平台之外,给人们公平的竞争规则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有“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勃勃生机。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作文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解读文案:

从古至今,想要成才,普遍靠考试。
现代世界,再有什么种族歧视,以强欺弱的偏见存在,考试可还是公平的。因为全人类都渴望进步嘛!进化就得思维受到启发,从而需要基础的进化思维。而因为人性的趋动,各个国家总想争强,所以广大招集人才,筛选人才,提高自己的国力水平,比个你死我活,从而行成各方面,各层次的竞争。
以个人到整体,甚至连动物界的争夺群众领袖,竞争无处不在。而在这和平的世界,对于平凡的人,人们用接却更有杀气的考试来比试。在现在的考试制度下,不论要面子,还是挣票子,一张张得天下。因为考试的综合性与分部性,展现了你的学识深度,与对社会认识的多少,像一张身份理论上,证实了一个人思维的容量与可扩充容量。
对于平常人来说,就是要过好日子!考得好的人,会被人欣赏,不论贫穷、富贵,会到北上广,或更多发达城市,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而一个在小乡农镇的人即使再有什么绘画、舞蹈天赋,他没考好,在这个社会上就是不行。因为很难先被他人重视,在农村又没有好的条件发展,只好是金子在默默发亮。有人问:“万一被名人发现了人才呢?”既然用“万一”也就说明几率真是不大。再看世界上有几个肯德基,有向个成龙,又有几个比尔盖茨?
所以说,考试是最简单,也是非常唯一有把握的成功小道路。
要取得好成绩,人人皆知,就是要努力。而且每个人有每个人的努力法!有补习,有自学,有查阅等等。又有许多人害怕努力,那只好趁早醒悟过来,并重视年轻努力的机会!因为没有什么是凭空而来的。
最重要的是考试的心态!也许你很努力,也付出了许多,但在考试关,左思右想,又想像什么糟糕的结果,那请放轻松,因为此反而会误了你的事。什么也不要想,只要把自己的精神稍微绷紧,集中,考试也不会成为问题。再紧张的人,只呆说明他平日学得不够踏实。只是临时抱佛脚。这时考试的结果会给予你最好的忠告。考得不好,肯定不要泄气,因为上帝总会在关上一扇门时,给你打开另一扇窗,磨炼自我的机会多得是。适当发泄一下不满的情绪,总不要在失望中陷得太深!
还有一点,考试有对手是好的,有敌人那就过分了!因为自始自终,处于跌岩起伏情绪的是自己!把同学,亲戚当作世仇,不但伤了和气,也伤了自己。为他人多一些掌声,就是为自己多鼓一丝劲。
说了这么多,考试还是考试,只想说:考试当回事,也别太当回事。
但因为没有办法,我们是人类就是有现代人类的命。去羡慕动物的自由,不可羡慕一世。
我也告诫自己,这是人类生存的法则,如想活得精彩,与其痛苦抱怨,还不如抱着好的心态去面对,去挑战!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作文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解读文案:

在中国,人才的选拔制度一直是影响教育内容和方向的指挥棒,而对于人才的选拔制度——谁来选?选谁?怎么选?从古到今,人们在不断地探索,从一种制度最初的建立到出现流弊再到一种新制度的诞生,似乎历史在重复,但我相信这是一个趋向完善的过程。 《九品官人法考论》一书对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士制度“九品官人法”进行纠偏补漏,完整、准确地描摹了其“本来的历史”。书中将九品官人法放在我国古代“选士”制度的链条中进行研究,揭示了作为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强大支柱和教育最强有力的“指挥棒”的选士制度的发展过程和规律,不禁引发了我们对当前的教育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思考。
纵观我国历史上曾出现的人才选拔制度,从察举制到科举制,从考察到考试制度的转变并非统治者个人的决定,而是历史的必然。书中提到了选士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趋向,尤其是前三个方面,足以论证这个道理。
首先是选举权力的集权化、专制化。由于最初对人才的选拔是以考察为主,而且考察的名目繁多,涉及德行、才能、家世诸多方面,而地方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百姓比较了解,比较好把握;另外,虽然对参选的人有各方面的限制,但偌大的国家,符合条件的人数应该也比较庞大,所以在民间进行“海选”时,也需要相当多的负责人付出一定的精力,而对于士人的举荐工作又属于官员的兼职,朝廷不可能再派出大量的中央官员负责整个选士过程,只好把权利下放,地方官则是最佳人选。然而,“山高皇帝远”的情形也就这样上演了,举谁不举谁,标准如何掌控,主动权、决定权完全在地方官的手中,评价的标准因评价人的不同而不同,不管是考察还是考试,倘若标准不能统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则迟早要走到末路。选举权力回归到中央,正是针对这一弊病而采取的措施。在此,我不禁联想起我国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也可以说是现代的选士制度。公务员由于其稳定的工作性质、优厚的待遇而驱使着当代大学生不惜千军万马去挤独木桥,而一遭下来,大家的普遍反应是,地方的公务员似乎比国家的还难考,原因并不在于试题的简单与否,而是在地方,“关系”几乎是能否通过考试的决定因素,而非真才实学;相比之下,考国家的公务员似乎更公平些,毕竟能跟中央攀附上“关系”的人要少很多,大家在起跑线上是公平的,即便输也输的心服口服。这跟古代的选士是否有一些相同之处呢?
其次是选举对象的庶民化、自主化。在我看来,这是我国在选士制度上的最大的历史进步,我甚至可以想象在当时的中华大地上,这一举措的颁布给无数的读书人所带来的欣喜和欢腾。机会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尤其是那些本来有实力而又不曾拥有机会的人。科举制度向众多的读书人敞开了大门,给每一位想争取和有一定条件争取较高社会地位的士人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把应试的主动权交给了选举对象,最大可能地排除了选举者的人为因素。我个人认为,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国的人才选拔制度还会做出一定的调整,但选举对象的普遍性、自主性这一点是不容撼动的!
第三是选举标准和方法的客观化、公平化、简易化。也就是说,人才选拔制度的具体可操作性加强了。我们可以从魏明帝时期刘劭所著的《人物志》中了解到当时对人才考察的各项“指标”,包括“九征”、“八观”、“五视”等多种方法,对人的体格、相貌、精、气、神、性格、言语、行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解剖”。实际上我很惊叹于《人物志》对于人的考察之全面,认为这种考察要比一张考卷定乾坤更接近人性,然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不禁要问,这样全面细致的考察要耗时多久呢?有些品性应该不是一时或者通过一件事情就可以判断的吧?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是要暗中监视呢?还是在场旁观呢?这种考核是否具有客观性呢?一大堆的问号出现了……正如书中所述:察举的选举标准在操作中出现了标准多元、笼统、不易把握;没有统一尺度,容易造成主观随意性;选举者的素质良莠不齐增加了人为因素的作用,其结果势必造成选举有失公平和名不副实。而科举制把复杂的难以把握的考察转变成一张考卷,统治者制定此政策一定有其初衷,但我认为其有些过高地估计了“文墨”的作用和价值,诗文的确能反映一个人的才学,但这里的才学也只是文学方面的才能,是否能表现出其他方面的能力呢?比如,数理能力、应变能力等等;更重要的是,作为人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品德,怎么可能通过几行诗文来说明呢?因此这种“简易化”是从一个极端过渡到另一个极端。直到现在,“一卷定乾坤”仍然是一个争论的焦点。
如今,科举制带着它的繁荣、功绩、陈腐、流弊和范进式的疯狂被历史的大浪卷走,早已离我们远去,然而,科举制的核心——“考试”却被世人沿用了下来。虽然,现在高考制度的各种利弊得失也逐渐显露出来了,高考本身也已不堪重负。像科举制一样,高考给了每个人通过自己的刻苦努力而进入大学殿堂继而争取较高社会地位的机会,可中国社会有重视人情与关系的传统,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要维护中国社会的公平,特别是高考录取的公平,统一考试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考试制度在“选拔”的公平性、合理性、监督和激励的有效性等方面绝对是其他方法不可比拟的;高考除了为高校选拔合格人才,还有很重要的维护社会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包括促进社会流动的功能;由于高考所设的科目涵盖面比较广,因此至少可以说在知识层面上对学生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察。
然而,仅通过一张考卷来说明一个人的全部能力也确实有些牵强,因此很多人对高考选拔出来的是否是人才而持怀疑态度,高考在吸取了科举制精华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延续了它的某些弊病,于是出现了中国的基础教育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重智育轻德体美、重死记硬背轻创造力的不良倾向;统一高考体现了选拔机制的公平,然而也就是这种统一又促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给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汉族和少数民族同设一张考卷;同样的分数,在北京的考生和在山东的考生却走进了不同层次的大学;此外,从教育评价学的角度讲,高考属于终结性评价,这就不免使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比较重结果轻过程,我们给那两天的考试赋予了太多的东西,十余年努力的结果以及未来人生的走向,这也是造成高考压力大的根本原因。
高考发展到现在,有人说它已经走到了末路,甚至有很多学者提出要将其废除,课业负担沉重的学生更是叫苦连天,我也曾经是“反高考”大军中的一员,但我现在越来越能理解高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面临的困境与矛盾。高考*革不得不面对一系列的两难选择,如考测能力与公平客观的矛盾、灵活多样与简便易行的矛盾、扩大自主与公平选才的矛盾、考出特色与经济高效的矛盾。不论招考如何改革,都会遇到一些两难问题。现实中很难有最完美的制度,只有最合适的制度。理论上说存在最理想的招考制度,现实生活中却只能实施最可行的招考制度。
《九品官人法考论》读书笔记


结语: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有写作文的经历,对作文很是熟悉吧,作文是人们把记忆中所存储的有关知识、经验和思想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记叙方式。你所见过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作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作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