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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时事热点:4·14辱母杀人案社会舆情及专家观点作文 文案

2019-03-11 综合文案 类别:素材 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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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时事热点:4·14辱母杀人案社会舆情及专家观点作文  文案

2017时事热点:4·14辱母杀人案社会舆情及专家观点作文 文案:

在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看来,民营企业由于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难度加大,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银行对风险变得敏感,钢铁本来就是产能过剩行业,源大工贸又是民营企业,在银行看来,违约风险比较高。”刘胜军说,因此,苏银霞除了选择高利贷,没有更好的办法。
刘胜军说,企业通过高利贷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不借钱不行,但借了钱又因为利息太高,没能力偿还,这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悲剧。”造成悲剧的原因,一方面借款人往往存在乐观的预期,“过段时间就把钱还上”,但这种预期往往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当出现违约时,“大部分人都不会通过法律诉讼解决”[5] 。
“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24%-36%部分,如果是借款人自愿,且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也受法律保护。”成都一位律师李女士告诉记者,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月利率10%,已经远超出合理范围。
但刘胜军表示,司法解释只存在于理论上,现实中,债权人习惯用非正规手段催债。“即便申请企业破产,也不能消除这种暴力催债,反而会被认为是逃债、跑路。”刘胜军说。
“要想避免类似悲剧,最重要的还是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给中小企业提供普惠的金融环境,从根本上消除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刘胜军认为。

2017时事热点:4·14辱母杀人案社会舆情及专家观点作文 文案:

导语: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素材,欢迎阅读,谢谢!
适用话题:民意、邪恶的法律正义、大公无私、司法需留伦理空间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2017时事热点:4·14辱母杀人案社会舆情及专家观点作文 文案: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在其母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1小时侮辱后,情急之中用水果刀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通公民,虽在学法守法用法中掌握的法律知识不系统,但仍能判断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然而,令人惊愕的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法治的践踏。不知是愚昧和无知蒙蔽了法官的双眼,还是邪恶与贪婪吞噬了法官的良知,对这昭然若揭的恶行、不争的事实予以不公正的判决。在民众心目中,法官是公平的化身、正义的主宰。然而,“辱母杀人案”中的法官却成了公平正义的鞭笞者、社会和谐稳定的撕裂者。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纷争、伤害和诉讼,这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平正义的丧失,民众对司法失去信任。
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疑窦丛生:一是对黑恶势力非法催债、使用暴力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没有认定。11名催债人以暴力拘禁他人,系非法拘禁行为,于欢母子为受害人。二是对《刑法》明确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情形没有区分认定。三是对派出所警察仅以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草草收队的渎职行为没有认定。四是对被杀者舍近求远、自行驾车就医,并在医院与人发生冲突延误救治未予充分考虑。五是对于欢在警察草率处置、欲逃离现场却被催债人阻拦的情急之下拿桌子上的水果刀防卫行为错误认定。姑且抛开法与情、情与理的困惑纠葛,抛开子睹母受辱、子崩溃的人伦因素,就法律裁定而言,以法律为准绳是最根本的原则,以《刑法》为标准是最根本的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结果为何与《刑法》规定大相径庭?法院判决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几年来,对于多起典型冤假错案的纠正赢得了民心,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但国家的赔偿、家庭的破碎、社会的忧虑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司法判定终身追责制的施行,以措施的形式、从制度层面削减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成效必定显著。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已见事态端倪,事后追责就不如事中依法中止,至少二者可以并行不悖。如二审推翻一审判决,即应立即启动问责、彻查程序。法官必须脱下法袍,因为其视公平正义之轻难承法袍公平正义之重。法官必须放下法槌,因为其昏聩耳鸣难闻法槌公平正义之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自查自纠,误判原因是法官业务能力低下还是涉黑涉腐,必须要给法律和民众以交待。
派出所警察的行为属于严重渎职。警察抵达非法拘禁现场,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随即离开。于欢的姑姑拦警车、苦苦哀求,把警察的营救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却被以“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推托搪塞。拘禁现场在屋内,却要到屋外了解情况?这与匪徒在东、你却向西南辕北辙式的追击有何两异?警方的行为决不是不作为,决不是因为处置不当引发了次生问题,而是严重渎职,是对黑恶势力的偏袒与放纵。警方的草率处理,使催债人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这是于欢因绝望而以极端方式逃脱杀人的直接导火索。检察机关必须对办案警察立案侦查,查清其是否涉案、是否与黑恶势力有牵联。地方党委以及政法部门要对“辱母杀人案”的法律关联性问题介入调查,就“辱母杀人案”发生后警方以涉嫌“私刻公章”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羁押其母和其姐力图阻止上诉、于欢险些错过二审上诉时限等问题,弄清原委、还原真相、以正视听。地方党委以及政法部门还要对被杀的催债人的黑势力身份及其行为介入调查,就其曾以28万元了结撞死14岁幼女案是否存在胁迫、是否立案并追加民事补偿予以说明。
一个平静的周末虽被“辱母杀人案”所打破,但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新闻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法律界人士以及民众捍卫公平正义的强烈愿望和不可突破的道德底线、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的诚恳态度。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有待二审公正的判决。白的黑不了,真的假不了。和谐社会容不下半点虚假与邪恶。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心系人民,你就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警察。个别人代表不了整体,谁也抹黑不了人民法官、人民警察的形象。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自我净化是保持队伍纯洁的关键。我们呼唤公平正义,但并不期盼公平正义,因为公平正义已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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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时事热点:4·14辱母杀人案社会舆情及专家观点作文 文案:

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22岁的于欢还是一个在长辈眼中老实内向的孩子。他的姑姑于秀荣说她很少见孩子着急过,“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
2016年4月14日,于欢急了。
母亲苏银霞开的公司因向山东省冠县当地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催债人已来厂子闹过多次,在厂门口拿大锅烧水、把东西扔的满地都是。
4月14日当天,以杜志浩为首的11名催债人再次上门,在辱骂、抽耳光、往胸口弹烟灰、用鞋子捂嘴之后,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了裤子,用极端的方式侮辱了苏银霞,于欢随后拿刀反抗,捅伤包括杜志浩在内的四名催债人,其中,杜志浩在自行就医后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接受采访时,姑姑于秀荣透露,于欢出事后,苏银霞因另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警察带走,至今仍在押,父亲则不知去向。苏银霞曾告诉于秀荣:“就是再气,我也不能死,我死了,孩子出来后就见不到娘了。”
目前,于家人已提起上诉。
母亲被抓,父亲消失
出事前,于秀荣从来没见过苏银霞流泪。出事后,她则常常看到苏银霞吃着吃着饭,就出去偷偷抹眼泪。但苏银霞在人前还得装坚强,“毕竟做过老板”。
在于秀荣眼里,今年48岁的苏银霞是个有志气的人。为了生活,早些年养了一百多头猪,后来又去新疆轧棉花。十几年前去南方打工,发现做刹车片这类器件赚钱,就回到山东开厂做刹车片。
从小作坊做起,于秀荣说苏银霞“挣了钱就投进去,挣了钱就投进去”,自己不剩多少钱,一心想把厂子做大。后来终于成立了公司,还把厂子搬进了工业园。一个人操持整个厂子,“又管车间,又管财务”。于秀荣觉得苏银霞苦哈哈的,劳累了这么多年,连个首饰都没有。
后来苏银霞向银行贷款扩大生产。为了能够再次贷款,她借了高利贷,先把银行钱的还上了。但已无力还高利贷。
于秀荣觉得于欢像他妈妈,苏银霞对于欢很严厉,经常教导他要踏实工作。高中毕业后,苏银霞让他进了厂子,于欢也没怨言,什么都做。于欢在母亲厂子里工作,跟工人一样,吃、住在一起,穿的也都是那种油腻腻的衣服。
“就是再气,我也不能死,我死了,孩子出来后就见不到娘了。”苏银霞对于秀荣说。于欢被抓后,她也曾和女儿奔走多地试图帮助儿子,但之后母女俩也因“私刻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被警察带走。
2017年2月17日,于欢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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