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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作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文案

2019-03-07 综合文案 类别:其他 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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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作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文案

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作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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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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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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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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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市,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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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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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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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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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今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会计基本工作规范

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作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文案: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
二)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
三)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
四)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
五)会计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
七)本规则适用于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
一)各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
二)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
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
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
五)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
六)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岗位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不......
三、使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
二)会计人员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
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三)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只限于采用计划成本......
“待摊费用”科目, 只限于核算......
“预提费用”科目,只限......
“产成品”科目,必须根据验收入库的实际产量和按规......
“销售”科目,要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与销......
“待处理财产盘盈”或“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填制会计凭证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必......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 ......
6.职工公出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
7.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
二)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
3.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
三)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
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
四)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
五)会计人员要妥善保......
1.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 不得积压。登......
2.对于各种记帐凭证,应连......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五、登记会计帐簿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设置......
二)会计人员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
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
1.登记帐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
2.登记完毕后,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
3.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适当空距,不要写......
4.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书写, 不得使用圆珠笔......
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在不设借贷、增减、收付等栏......
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
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5.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
6.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
7.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
四)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
1.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
2.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
五)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
1.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
2.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
3.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
六、编制会计报表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
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
三)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
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
四)会计报表应由单位领导、总......
五)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
七、管理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
二)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三)对保管期满的会计......
四)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
八、办理会计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
二)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
2.会计凭证、帐簿、报......
3.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
六)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
七)交接完毕后,并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
八)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
十)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
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
九、附则
一)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则和国务院主管部门......
二)过去颁发的会计制度中有关......
三)本规则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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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所在企业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对个人职责内的工作,要尽心尽责,高质高效,不得令不行,不禁不止,玩忽职守。
第三条 强化组织观念,顾全大局,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
第四条 严守保密制度,对保密的财经政策及数据不得私自向外透露,严禁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第五条 要积极主动完成财政部门交给的临时性工作。
第六条 要积极主动学习业务知识,努力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七条 每月必须依时准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条 各委派会计人员,除搞好本职工作外,还要定期进行业务交流、专业技术学习、制订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计划(预算)、编报会计报表、审核有关财务工作,监督检查所在企业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企业的财务人员即记帐员、开票员、保管员、出纳员,要坚持原则搞好本职工作。对本企业会计人员的配备、任免、晋升提供可行性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负责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监督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会计资料。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1.会计要熟练掌握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及与本职有关的财务制度。有责任向教职工、学生解释与之有关的财会制度和规定。
2.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做到既专款专用,又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调剂使用。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拒绝入帐。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不清,数字差错的凭证应退回补填。遇有伪造单据,涂改凭证,虚报冒领款项等行为,有责任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供处理建议。
3.按会计制度和上级规定,设置各种账册,做到账目清楚,按时报账。
4.根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按时造送各种统计报表。
5.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并督促出纳及时与班主任结清应缴费用(学生报到后一周内)。
6.要清楚掌握学校的各项收支和实际经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经费预算,每月按时向领导提供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 。
7.会计凭证,帐簿帐册,工资关系,文件资料,会计报表都必须建立档案,定期装订,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8.每学期以班为单位与学生结清代收费,并将结算帐目公开,请班主任核对属实后将结果用书面通知学生个人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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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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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是企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那么,企业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能力要求有哪些呢?世界工厂网就收集、汇总了,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能力要求,以供参考。
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划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从经费角度上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按期上报,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三、按照勤俭建国,勤俭办事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经费使用效果,揭露各种浪费现象,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措施。
四、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接月做好经费分类帐,了解和掌握专项经费的情况。
六、按月发放教职工工资及班主任奖金等。
七、“包”学费的各项收费,代办费结算,做到及时、到位、准确,不出差错,并且不乱收费。
八、“包”对学校负责,财物上不出问题。
九。“包”一号教学楼清洁卫生,达到七“无”。
十、如工作严重失职,导致事故发生,则追究法律、经济的责任。
十一、对会计人员的考核,由校长室和总务主任负责。
现金会计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及票证的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制度,正确执行各种收费标准和开支规定,严格把关。
3、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对不合规定的票据不作报销。
4、根据合法的,审核无误的原始凭征编写记账凭证,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5、按现金管理制度使用现金,对超出限额的必须通过银行划拨,支出超过2000元的,须经过校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支出。库存现金不超额,不座支,不以白条抵库,不私自挪用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6、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加强支票和印章管理,不签空白过期支票,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对条额,做到帐帐相符。
7、负责办理经费额拨,支付及工资发放,按时与有关往来单位办理现金往来结算。
8、加强安全保卫,认真管理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据。
9、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
10、“包”三号教学楼的清洁卫生,达到七“无”。
11、如工作严重失职,导致事故发生,则追究法律、经济的责任。
12、对现金会计的考核由总务主任负责。
会计人员的能力要求
1.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包括获取知识的能力、创新能力。
(1)获取知识的能力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大大加快,新知识层出不穷,知识更新周期日益趋短。会计人员必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成为终身学习的实践者。会计人员除了需精通会计专业知识以外,还需知晓诸如财务管理学、财政学、金融学、审计学、统计学、市场管理学、目标管理学、预测学等经济管理知识。同时,由于市场的全球化,资本的全球流动,会计人员不仅面临本国财务风险,还面临全球风险,所以,会计人员还必须熟悉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惯例。
会计人员工作要求


结语: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作文吧,借助作文人们可以反映客观事物、表达思想感情、传递知识信息。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作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在写《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上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