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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作文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文案

2019-03-07 综合文案 类别:其他 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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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作文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文案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作文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文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电子工业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力设备运行,应以安全为主,全面执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八字方针。
第三条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施工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主管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装置。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电系统;35千伏以上供电系统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足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时,应予制止或拒绝执行之。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疾病;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国家的有关规程及本规程,并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必须会触电急救法和电气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条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得按有电看待,不得随意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第九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第十一条所谓运行设备系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或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设备。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第十二条变电站值班人员,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熟悉所管范围内电气设备性能,一、二次结线图,并能熟练地进行操作与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变电站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仅留1人时,此人必须具有独立工作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监护设备运行,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条变电站值班人员主要工作:
监护仪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正确果断地排除故障和事故;根据负荷大孝设备状况、检修试验等任务,调整运行方式,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配合完成作业任务;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地记录运行日志,按时抄报所规定的表单和报表;做好调荷节电工作;做好设备缺陷的检查记录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保管好站内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做好设备和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变电站,外来参观检查人员,进站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值班室应具备下列资料和工器具:
供配电设备运行模拟图和主接线图;与实际相符合的图纸;合格的常用测量表计;临时携带的照明工具;常用的电工、钳工工具及维护材料;合格的安全用具;电气消防器具。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第十八条交班者要尽力为下一班创造有利条件,并事先做好下列工作:
核对好运行模拟图;整理好运行记录及上级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业务及指令等;整理好本班内的重要操作、故障、事故的发生处理记录,并提出下一班应作的工作;整理好值班室存放的图纸资料、工器具等;审查整理操作票和工作票;完成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接班人员应提前10~15分钟到达现场,并详细了解、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交接班:
接班人醉酒或主要值班人未到;接班人员未弄清情况;事故期间或正在进行倒闸操作。这时的工作应以当班人员为主,接班人员在当班班长统一领导下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交接清楚之后,由值班班长在值班日志上签名。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第二十二条巡视检查一般必须两人进行,其中至少1人必须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主管技术员、值班长、技术主任允许单独巡视检查设备,巡视检查期间,一般不得打开电气设备遮栏进行工作,对工作量不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准许打开遮栏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人体对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为6千伏及以下> =35厘米;10千伏> =70厘米;接地情况良好;~10千伏系统没有单相接地现象。
第二十三条巡视检查时,应带常用工具、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手电筒及记录本等,以备使用。
第二十四条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在上述范围内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五节倒闸操作第二十五条倒闸操作必须根据电力调度员或主管领导的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监护人由技术业务比较熟练的担任。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倒闸操作顺序为:合闸送电先合电源侧刀闸,后合负荷侧刀闸,最后合具有灭弧能力的油开关或空气开关;断电顺序与上述相反。用跌落式保险操作,送电时先合边相,最后合中相;断电与上述相反,断合时还应考虑风向,禁止用无灭弧能力的刀闸开关带电拉合。
第二十七条下列倒闸操作,必须签写操作票:
供电系统变压器的并列和解列;高压设备超过两项以上的倒闸操作。(上述重要操作,由电力调度员或主管技术员签发操作令)第二十八条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须有监护人在场;电网限负荷时停送油开关或其它开关的单一操作;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倒闸操作票的填写,按实际运行模拟图,填写的主要内容:
操作任务;发、受令人,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断、合的开关;应退、投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拆、装的接地线;重要的检查修理项目;操作起始时间及终结时间。
第三十条操作时应对设备进行核对,检查正确无误,在执行过程中,由监护人对照操作票发令,操作人要准确执行,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须向电力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3个月。
第三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三十二条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包括: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第三十三条下列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
部分或全部停电工作;设备虽不需要求停电,但靠近带电设备需作遮栏,其它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需指出注意事项。事故紧急抢修设备,可以不填写工作票,但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满足安全工作要求,并有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工作票由检修工作负责人用钢笔或原珠笔填写清楚,一式两份,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由值班员保存。
第三十五条工作票由主管技术员或动力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六条工作票中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工作的必要性,应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票中所列的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要求作详细补充。
工作班中的成员:相互关心,相互监督,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工作。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第三十七条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并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益和交待注意事项;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当工作量大,需要长时间工作时,应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碍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原则),可不重复签发工作票,但下次开展工作前由工作负责人会同值班人员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第四十条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清楚交待任务、工作范围、应注意事项、带电的部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当工作负责人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监护人员代替,并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关事宜,同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若工作在两地,工作负责人可指派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务、注意事项交待清楚。
第四节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第四十三条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检查、清理工作现场,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设备可以安全送电,再与值班人员办理结束工作手续。
第四十四条值班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结束申请后,应对工作设备进行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与工作负责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签名,注明结束工作时间,收回工作票。
第四十五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人员不得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紧急需要送电,必须根据工作负责人确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员已离开工作地点,拆除安全措施,用电设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送电。
第四十六条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3个月。
第四章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第四十七条在全部和部分停电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如下安全措施:
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并应有监视人。
第一节停电第四十八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检修的设备;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35厘米的设备;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无法制作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又影响工作的带电设备。
第四十九条在停电时,必须断开各方面有关的电源,停电必须有明显可见到的断开点,严禁带负荷切合隔离刀开关。
第五十条停电范围以满足安全工作为限,不能随意扩大停电范围,在停电前应与水泵站、医务室、锅炉房等重要供电单位联系,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不良的后果。
第二节验电第五十一条验电笔必须符合所验设备的电压等级,使用验电笔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验电,(对6千伏以上带电体验电时,禁止验电笔接触带电体)确认验电笔良好,方可进行。验电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不许以电压表和信号灯有无指示作为判断有无电的依据。
第三节装设接地线(包括短路线)第五十二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放电,并将三相接地短路,当工作设备有几个方面可能来电,就挂设几组接地线。接地线应挂在工作人员看得见的地方,但不得挂设在工作人员的跟前,以防突然来电时烧伤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装设接地线必须两人进行。装设时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上述规定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
第五十四条接地线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使用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软裸铜线制作。接地线应有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四节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第五十五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匀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操作票或工作票中所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表示有人在设备上工作,不许送电;“禁止合闸”标示牌表示运行中设备不许合闸,两种不能混同使用。
第五十七条在高压设备内工作,安全距离不够时,应设临时遮栏;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取掉已挂的各类标示牌、装设的遮栏、接地线等安全设施,若上述安全设施影响工作时,需取得工作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五章低压带电工作第五十九条在设备的带电部位上工作或在运行的电气设备外壳上工作,均称为带电工作。
第六十条不允许在6~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设备上带电工作,但可以进行低压带电工作。带电工作必须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带电工作时要扎紧袖口,使用安全绝缘工具进行操作,不允许使手直接接触带电体,也不允许身体同时接触两相或相与地。
第六十二条站在地上的人员,不得与带电工作者直接传送物件。
第六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禁止带电工作:
阴雨天气;防爆、防火及潮湿场所;有接地故障的电气设备外壳上;在同杆多回路架设的线路上,下层未停电,检修上层线路或上层未停电且没有防止误碰上层的安全措施检修下层线路。
第六章在架空线路及电缆上工作第六十四条在架空线路及电缆上工作时,应做好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五条蹬木杆应先检查杆根,当腐在1\/3以上或有空心时,应作加固措施。
第六十六条在杆子未立妥、夯实之前,杆根挖空时,不许蹬杆工作。
第六十七条工作人员上杆前应检查安全带、踩板、脚扣等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并戴好安全帽。蹬杆位置选定之后,应绑好安全带,安全带不允许绑在横担或瓷瓶上,杆上所需的材料、工具不许投掷,应该用绳子拉吊。
第六十八条在承力、转角、耐张、终端等杆上工作时,应检查是否平衡(特别是当在断线之后),否则应有临时拉线或撑杆,防止倾倒。
第六十九条下雨或雷雨快要来临时,禁止蹬杆工作;在杆上工作的人员应即速下杆。
第七十条杆上工作放线、紧线时,要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在交通要道、人多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第七十一条在埋有电缆的地方动土,应经过机动科同意,并有人员监护指志,挖出电缆应很好保护,移动时必须停电,工作要小心谨慎,防止损坏电缆。熬电缆胶时,应有专人看管,工作人员应戴帆布手套,穿鞋盖,戴防护眼镜。
第七十二条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第七章在高压设备二次系统上的工作第七十三条继电保护的试验和仪表的校验,一般应将设备停电,并按工作票执行。
第七十四条所有电流(压)互感器的二次线圈,应有永久性的良好接地装置。
第七十五条电流互感器的二次侧不允许开路运行,开路运行会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十六条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准短路运行,短路运行会危及设备安全。
第八章在电力电容器上的工作第七十七条在电力电容器上工作,必须将电容器断开电源,并做好安全措施,悬挂标示牌。工作前应对电容器充分放电。
第七十八条380伏电容器放电装置必须完整、齐全、可靠;10千伏电容器的放电电压互感器一次回路上不得接其它装置。
第九章暂设电源装置第七十九条暂设电源装置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暂设电源是指由于生产和工作急需,不能及时装设正式永久的供用电设施,均称为暂设电源。
第八十条暂设电源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填写“暂设电源申请单”一式三联,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暂设电源使用期限一般为30天。到期拆除。如需继续使用,须办延期申请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30天,否则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厂部处理。
第八十一条对于基建工程使用的电焊机、搅拌机、卷扬机及现场照明等,由建筑部门按工期申请,经批准后接用,到期拆除。
第八十二条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4.5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它气体管道架设导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作文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转换机制的需要,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和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供电局及其他电力生产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
第三条电力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党、工、团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生产企业及主管部门。本规定解释权居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七条全国电力生产安全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对生产力发展构成重大损失以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1.人身死亡;2.重大火灾;3.大面积停电;4.电网瓦解;5.电厂垮坝;6.主设备严重损坏。
第八条网、省公司的安全目标是:1.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2.不发生有人员贡任的重大事故;3.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第九条电力生产企业、车间(工区)、班组的安全目标是: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发、输、变、配电事故率,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可用系数及供电可靠率均符合上级要求。2.车间(工区)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重伤和事故。工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第十条容量8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1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容量5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火电厂、供电局及县供电局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其他水电厂每年实现3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分级提出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实行严格的考核。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个岗位为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各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到位标准主要是:1.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2.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和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3.亲自批阅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上出现的问题。4.亲自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基本安全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5.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6.网、省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半年对一个发电厂或供电局,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季对一个车间(工区)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巡视检查,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7.保证安全监察部门配备的人员在思想上、技术上、业务素质上胜任安全监察任务。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8.负责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副职必须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其到位标准主要是:1.负责分管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2.负责正确处理分管单位工作中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保证不发生严重失误而导致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3.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4.分管生产的副职应协助正职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5.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6.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由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岗位的安全要求,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其内容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章规程制度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电力生产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电力生产企业和各级调度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法规、典型技术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制造说明,编订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专业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制定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制订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本部门总工程师审查、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系统内执行。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上级颁发新的规程、设备系统变动、反事故技术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含运行、检修、调度规程,以下同)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上级规定和现场实际的部分进行修订。年度复查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樱4.现场规程执行中如各级领导人员需要修改某些条文规定时,应有根据并应履行审查、批准程序,不得个人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网、省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电力生产单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调度规程,在电力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第二十二条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等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做到执行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电力生产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五项技术监督(绝缘、金属、化学、热工仪表、电气仪表监督)专责人和监督网的作用,严格执行五项技术监督制度。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工区)和班组三级入厂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常
第二十五条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1.新的运行人员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的步骤。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合格。2.新的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跟班实习的培训步骤;3.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在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每年应经仿真机培训复习,熟练掌握正确的操作调整程序和故障判断处理方法。3.离开运行岗位一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4.各岗位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心肺复苏和紧急救护、消防器材使用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特殊情况下,上岗前未经考试的个别领导人员也应在上岗两个月内进行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1.电力部对网、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长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2.网、省公司对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工副厂(局)长、正副经理、正副主任、正副总工程师、安监科(处)长和网、省公司的生产处(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3.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工区)正副主任、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4.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每年应对车间(工区)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网、省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等上级单位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应记入培训档案,并与工资奖励挂钩。生产人员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三条电力生产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安全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电力生产企业设置安全教育室,用典型事故实例、实物等对新入厂人员、在职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所属职工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增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并通过实习使学生懂得安全生产要有高度责任心和遵章守纪习惯的要求。
第六章例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安全日活动。检修班每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围绕安全工作,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工区)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安全分析会。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网、省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综合分析安全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察及安全网例会。网省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
第三十九条安全检查。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进行一次,查思想、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薄弱环节。安全检查前应明确检查重点,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间题,应制定整改计划,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对发现的重大及以上隐患,领导要组织评估并尽快决定治理方案和应急措施等。
第四十条安全简报。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都应编写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每月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七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每年应编制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反措计划、安措计划,以下同)。
第四十二条年度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专业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经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电力生产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措、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必须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安全监察部门掌握,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安全监察部门应监督反措、安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分管生产的领导汇报;安全监察或有关部门还应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电力生产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和车间(工区)领导,应定期检查反措、安措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措施保证反措、安措计划的全面落实。
第八章安全监察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1.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应依照部《电力安全监察规定》设置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安全监察工作,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2.网、省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根据完成安全监察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7人。发电厂、供电局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按职工总数的3‰~5‰配备,但不少于3人。网、省公司电力系统调度机构设置安全监察工程师。发电总厂所属发电厂、供电分局和县供电局也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3.网、省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应由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所属省公司业务上同时受网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4.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经上级单位资质审查批准。5.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6.电力生产企业的主要车间(工区、所),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察人员,车间、班组安全员组成基层企业的三级安全网。
第四十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职责。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批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及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做好事故统计报告的归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上报。5.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6.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7.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8.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9.组织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监督作用。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应坚持从有“入网证”生产厂购置上述物品的原则。11.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12.对所属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3.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工艺、新安全装备、新材料的鉴定,并在电力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和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1.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尝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3.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录音、录像等。4.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5.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和有关领导,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
第五十条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一条承包电力企业发包的工程时,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2.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3.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4.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五十三条承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1.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2.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4.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并残人员进行施工。7.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8.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9.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五十五条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规定时,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按本单位职工违反规程制度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临时工管理制度。雇用临时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建立有关档案。
第五十七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胸卡上岗。
第五十八条临时工分散到车间(工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电力企业值班负责人或检修负责人的领导。在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上,应与本单位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第五十九条禁止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若须参加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职工领导或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电力生产企业的车间(工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包括劳务)。电力生产企业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或劳务)。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均应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奖惩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在奖金分配上对安全责任大、贡献大的要实行倾斜政策,如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一般的,一线人员高于管理、后勤人员等。
第六十二条主管单位每年应按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把所属单位实现安全目标和发生事故的情况作为确定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十三条在安全生产中应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其来源为应付工资。
第六十五条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目标、特殊贡献、千项操作无差错等奖励。
第六十六条电力生产企业应定期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网公司至少两年一次、省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电力部授予特殊奖和荣誉称号。
第六十七条各项安全奖金的发放,应经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一经发现,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对事故单位实行罚款:1.死亡事故罚款3-5万元\/人;2.对重伤和设备事故的罚款标准,由网、省公司自行制订;3.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构成事故的责任者以及严重未遂事故责任者的罚款标准,由电力生产企业自行制定;4.一年内重复发生性质严重的同类事故加倍罚款。
第六十九条企业接到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事故罚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将罚款上交上级财务部门,纳入应付工资帐户,并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事故罚款不得列入成本。
第七十条上级主管单位对事故单位上交的事故罚款,应向事故单位返回50%~70%用于改善安全条件或安全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各级领导(含副职)安全工作不到位,且整改不力者,应追究责任。安全第一责任者离任时,上级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其在职期间是否有严重失职搞“短期行为”,使企业安全基础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追究责任。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作文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文案:

外线电工操作规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1.规程适用于高低压架空线路上一切工作人员。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临时参加劳动的辅助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学习,方可到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不得独立工作。
3.本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检每年一次。
3.2具备电的知识,掌握一般的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方准工作。
3.3学习紧急救护法,首先学会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4在工作前、工作中不准喝酒。
4.本工种工作人员对本规定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本工作者,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5.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接受教训,制定出防措施。
第二节、线路巡视
6.巡视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在夜间、暑天、大雾天及事故巡线,必须由两人进行。
7.单人巡线时禁止上杆塔。
8.巡线应由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上风侧前进,以免发生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也应认为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9.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挂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外,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等候处理。
第三节、线路检修及维护
10.线路停电检修要执行停电工作制。停电后,要在线路开关刀闸操作机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11.工作负责人应负下列责任:
11.1工作开始前向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
11.2正确的、安全地组织工作。
11.3指导工作人员遵守规程,执行好安全措施。
12.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书面指定的有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13.在部分停电和邻近带电线路范围内工作,应设监护人,工作场地要有一名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14.在多路出线的工作地段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指明带电和停电线路,安全员不准离开现场并做好监护工作,防止误登带电线路的电杆,一般的检修工作应互相之间做好监护。
15.在变压器台上低压侧进行电气测量时,要注意不触及带电部分,防止相间短路和工作人员触电。
16.测量带电线路的驰度,交叉跨越距离,严禁用皮尺、钢尺,可用测量仪器或抛挂绝缘绳的方法测量。
17.电杆、变压器,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或解开及恢复接地引线时,应带绝缘手套,严禁接触与断开的接地线。
18.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不得登杆,树木和绳索不得接触导线。
19.上树砍剪树木,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以及锯过或砍过未断树木,人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马蜂,并系好保险带。
20.树木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离导线离开方向,绳索应有足够长度,以免拉绳人被倒落的树木砸伤,若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在导线未停电进行处理。
21.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
22.工作中遇有雷电来临或远方有雷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四节、杆上工作
23.高空作业必须使用保险带(对地3米以上为高空),登杆前应检查工作是否完备合格,登杆是否牢固可靠,木杆腐烂严重者,应采取可靠措施方可登杆。
24.新立电杆在基坑未填平夯实前不准登杆。
25.保险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物件上,不许系在横担端头上,栓好保险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牢靠。
第五节、变压器台上工作
26.在变压器台上、电容器台上工作,至少要有两人进行。并且必须对电容器、变压器放电。
27.更换变压器或调整相位后,应检查电压和相位是否正确。
28.拉合高低压保险,须使用绝缘用具,不许赤手摘挂高压保险。
29.变压器台上的预防试验工作应有专人监护。
30.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是否牢固。
第六节、立杆、撤杆
31.立杆、撤杆要有专人指挥。立杆前现场负责人向全班组人员讲明起立方法,注意事项,明确分工,说明指挥信号,并检查工作人员熟悉工序的情况。工作中对指挥人员的命令有意见或发生了异常情况,应向指挥人提出,但操作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命令。
32.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应设人看护。
33.设立杆塔所设的地锚,根据不同地质及受力情况加以确定,利用树坑、石头代替地锚,必须经工作负责人检查后方可使用。
34.起重杆塔应用安全可靠的起重设备,当杆塔离开地面时,起吊暂停并对各受力点进行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吊。起立60°后,应减缓速度,并注意各侧拉绳。
35.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能左右倾斜。
36.杆塔起吊过程中,除指挥人员、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撤离杆高1.2倍的距离以外。
37.起吊杆塔用的拨杆,应受力均匀,不得左右倾斜。
38.杆塔起立过程中,不准下坑找正,如要下坑,应暂停起立,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起立电杆两侧,并有人专人监护。
39.在起立过程中不准攀登杆塔。杆塔下工作人员中应戴安全帽。
40.使用中,吊车立、撤电杆时,钢丝绳应系在电杆适当的位置,防止电杆倾倒。
41.在撤杆工作前,拆除杆上导线时,应先检查电杆根部,并采取防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先套好拉绳。
42.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回土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
第七节、放线、撤线、紧线
43.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检查紧线工作是否良好。
44.交叉跨越各种线路和通过线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
45.放线要有专人领线,并时刻注意信号,放线用的滑轮转动应灵活,放线轴应有防止被拉跑的措施,并设专人看守,放线前要处理沿途防碍物或采取相应措施。
46.放线、紧线中遇有防碍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导线受力转角外侧,并发出信号。
47.放、紧、撤线过程中,跨越架应派专人看守,发生易常情况,应立即发出停止木杠工作的信号。
48.放线质量要求:
48.1放线前要处理沿途障碍,采取防止磨损导线的措施。
48.2放线滑轮要灵活,并使用铁滑轮。
48.3导线在同一截面处损伤要符合下列要求:
48.3.1单股损伤深度不大于直径的1\/2。
48.3.2损伤面积为导线损伤处总面积的5%以下。
48.4导线损伤有下列情况必须重接:
48.4.1钢芯断裂。
48.4.2在同一处磨损或断股的面积超过总面积的25%。
48.4.3打结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48.5钢绞线七股断裂一股者,必须割断重接。
49.紧线质量要求:
49.1紧线工作前必须在杆基全部埋好,耐张杆拉线全部装设好后,并在横担上作
好双面临时拉线时,方能进行。
49.2紧线时导线应按当时温度下降10℃考虑。
49.3驰度的误差在挂线后检查,应不超过+5\/-2.5℃但其正误差最大值就不大于
500毫米。
49.4每根导线的弛度应力求一致,允许误差不大于下列标准:
49.4.1水平排列不大于200mm。
49.4.2三角排列者不大于300mm。
49.4.3排好的导线上不应有树枝杂草等物。
49.5附件安装:
49.5.1绝缘子安装前应清除表面尘垢及附着物。
49.5.2悬垂绝缘子串的倾斜不应超过5℃。
49.5.3铅包带每端露出10-30mm,铅包带缠绕方向应与导线线股方向一致。
49.5.4穿钉及弹簧销子的穿入方可的规定:
49.5.4.1悬垂绝缘子上的穿钉及销子,两边线一律向外穿,中相面向受电侧由左向
右穿。
49.5.4.2耐张绝缘子串上的穿钉及销子一律向下穿。
49.5.4.3穿钉成水平时,开口销子的开口侧应向下。
50.拉线质量要求。
50.1U型环的选用
50.1.1拉线为35-50mm2时,选用Φ16的U型环。
50.1.2拉线为70-100mm2时,选用Φ19的U型环。
50.1.3拉线为2×70 mm2时或150 mm2,选用Φ25 mm的U型环。
50.2采用楔型线夹连接拉线,拉线两端在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楔形夹内壁应光滑,其楔板与拉线的接触应紧密,在正常受力情况下列滑动
现象,安装时不得损伤拉线。
50.2.2拉线断头端用元丝绑扎30 mm,并露出线夹200 mm,(上端)及400 mm(下
端)。
50.2.3下楔形线夹螺杆露丝长度应不大于全部可调部分份的1\/3,并应尽可能一次
调整好且予以封固。
50.2.4拉线弯曲部份不应有松股及各股受力不均现象。
51.爆破压接时,工作人员离开现场30m以外,在市区繁华地带不准爆破压接。
52.跨接需停电的高压线时,停电后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53.跨越架必须牢固,在新架线路横担长3m,并与线路中心线一致,从带电结束线路下面拉线时必须防止导线产生振动或通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在危险范围内的措施。
54.搭架用的绳索,一般用麻绳或棕绳,接近带电附近禁止使用铁线绑扎。
55.跨越架与带电体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KV):3-10m
水平与垂直距离(m):1.0m
对地线距离:0.5m
56.搭跨越架时,人身、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3-10)KV,安全距离:0.6m。
57.跨越架与铁路、公路、通讯线路、低压线路的距离(米):
铁路公路低压线路
水平 2.5 0.5 0.5
垂直 6 5.5 0.6
第八节、挂接地线
58.线路经验电确认无电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若有感应电压反应到停电线路上时,应加挂接地线。
59.用杆架放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60.挂接地线时,应先挂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联接可靠,拆地线时相反,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载绝缘工具、手套,人体不得触及导线。
61.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埋深不得小于0.6米。
62.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股铜线组成,其面积不小于25mm2。
63.带电作业有关操作规定按 “电业安全规程”执行。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作文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文案:

1、应严格遵守电气作业安全总则。
2、熟悉设备性能和结构、送电前及运行中的项目、内容以及安全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正确采取措施的能力。
3、根据调度命令进行倒闸操作,一般情况下开关跳闸后允许试送电一次,再一次跳闸后,不准再送电。
4、倒闸操作时必须做到:
(1)严格按工作标规定进行操作,有不明知处必须向调度汇报,严禁私自更改工作票。
(2)严禁预约时间进行倒闸操作,因检修而停电,在未办工作终结手续和验收前不准送电。
(3)倒闸操作必须由二人进行,其中一个监护;单人值班场所允许由一人操作。
(4)停电操作时,必须按油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的顺序。送电时顺序与此相反。
(5)变压器送电时,先合高压侧油开关、隔离开关,再合低压侧总开关和分路开关。
(6)联络线并列或介并,必须用油开关操作,严禁用隔离开关操作。
(7)单极隔离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停电操作时,必须按中相、下风侧一相和上风侧一相的顺序。送电时顺序与此相反。
(8)隔离开关不准带负荷操作,允许的操作范圃为:分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分合母线和连接在母线的设备的电容电流;分合变压器中性接地线;分合空载电流不超过2安的空载电力变压器;分合电容器电流不超过5安的空载电力线路;与其它开关并联的旁路隔离开关,当主开关合上后才能分合。
(9)装卸高压熔断器的熔体时,必须将熔断器前方的断路器分闸后进行。
(10)操作高压开关时,必须用绝缘棒并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操作户外高压开关还必须站在绝缘垫上,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11)停电或事故停电后,在未对有关断路器分闸并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进入遮拦或接触设备,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12)静电电容器组的开关分合闸的间隔时间不准少于5分钟。
(13)母线停电时,电压互感器必须后停,送电时顺序与此相反。
(14)检修电压互感及其回路时,高压侧必须停电外,低压侧熔断器芯子必须取下。
(15)严禁带负荷对隔离开关分闸、误分或误合电源开关,对未拆接地线合闸。
5、值班员每天应对设备检查一次,过载或异常运行时应增加巡检次数,交***时双方应共同全面检查一次,夜间重载时应进行巡视,对于无人值班的电站,每周至少巡视三次。
6、值班员可以单独巡视,但不准移开或跨越遮拦,不准接触运行中的设备。
7、运行中的变压器出现严重漏油。油位过高或过低、声响异常时,或瓷套有放电,必须寻找原因并向电调度员汇报。
8、运行中的高压配电装置出现放电、过热、异声、漏油、分合闸指示有误、静电电容器外壳凸胀,必须寻找原因并向电调汇报。
9、发现以下情况,必须立即对变压器的高低压开关分闸,并向电调度汇报。
(1)油箱内部声响明显增大,伴有不均匀的爆裂声;
(2)油枕或防爆筒向外喷油;
(3)严重漏油致见不到油位;
(4)油色剧变伴有炭质;
(5)瓷套严重放电或破裂。
10、重瓦斯动作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准将变压器合闸送电。
11、变压器起火时必须退出运行。若在箱盖上起火,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打开底阀放油,使油位低于着火线,即可进行扑救。
12、以下情况必须进行特殊巡视:
①雷电放电、暴雨、冰雪、浓雾、高温或严寒等气候突变时;
②因接地线路而自身分闸时;
③新设备或设备大修后才能参加运行时;
④采用新技术或新的运行方式时;
⑤节日期间必须保证供电时。
13、根据季节特点、重点巡检项目如下:
①雾季着重检查户外设备的瓷瓶或瓷套的放电情况。
②雷雨季节着重检查瓷瓶和瓷套的闪络放电痕迹,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的完好情况,房屋漏雨和场地积水。巡视时必须穿绝缘靴,不准接近避雷装置。
③大风季节着重检查户外设备和结构物,以及房屋的基础是否牢固。
④梅雨季节着重检查户外场地积水,以及有无可能向户内渗水。
⑤夏季着重检查通风和降温设备运行的情况;
⑥冬季着重检查冷却装置内的循环水管有冻堵,做好蓄电池的防冻工作。
高压值班电工工作内容


结语: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作文吧,根据写作命题的特点,作文可以分为命题作文和非命题作文。写起作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作文,希望在写《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上能够帮助到大家,让大家都能写好《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