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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最新资料作文 义务教育法发挥的作用文案

2019-03-07 高考作文 类别:叙事 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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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最新资料作文  义务教育法发挥的作用文案

学习《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最新资料作文 义务教育法发挥的作用文案:

学习《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林红(广西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基础教育研究杂志社社长、总编、研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颂布至今20年间,义务教育实现了跨越发展。我国的教育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跑点上。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作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既是对《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总结,也是在我国已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制度和发展进行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是新世纪中国教育的一件大事,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新里程碑。因此,学习、贯彻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对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法具有时代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特点,比原法从内容到规模都有很大拓展,规定更加详尽,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为实施高质量、高水平的九年义务教育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证。新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加大了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体制和机制;强调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明确了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法律责任;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可操作性。
我们要在学校工作中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从中小学校的角度考虑,起码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学校教师认真、深入地学习新《义务教育法》
通过深入学习,使教师完整、准确地理解新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牢固树立起依法治教的观念,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严格遵守法规,建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义务教育学校也要根据新法的各项规定,清理、修改原订的与新法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完善新的规章制度。
2.切实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1)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抓好校本教研工作。素质教育的实施需要通过教师来实现。新法对教师的地位、职务、待遇、职责、培训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提高教师素质将会发挥重大作用。作为校长,除了要充分利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条件抓好本校教师的培养、培训之外,抓好校本教研是长久的、有效的提高教师素质的方法。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本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素养、教育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丰富专业知识和教学技巧,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从而达到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和教育质量之目的。
(2)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进一步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要从思想认识到实际行动上切实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一切工作的,首位,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抓好校园文化建设。注重学生人格品质的培养和良好行为和生活习惯的养成,营造积极向上、文明儒雅的校风,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
(3)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要研究如何根据学生的差异因材施教,采用启发式等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研究改进评价方法,让学校教育适合于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总之,要通过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广西义务教育质量,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迎接国家对广西“两基”工作的评估,保证我区在2007年通过国家“两基”工作达标验收。
3.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校长应该模范地执行新法中有关办学行为的规定。例如,学校不能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能违反新法的规定开除学生;不能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等等。
周积宁(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书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办出人民满意的教育,极大地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发展。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有些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比如教师专制课堂的情形依然突出,教师未能较好地关注学生的学习心理,教学方法单一陈旧,未能较好地引领学生自主学习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给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带来很大障碍。笔者认为,在诸多问题中师生之间未能营建平等、民主、和谐关系是最核心的问题。由于师生关系不和谐,会引发一连串的问题:学生厌学,上课不听课,课后不复习,不写作业,甚至逃学,成为了差生,最后发展到自暴自弃、心灵扭曲,走上歧路。这些情形是令人担忧的。但更令人担忧的是,我们有些老师对此熟视无睹,对学生的这些表现只认为是学生的事情,从不在自己的身上找原因。客观地说,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也是学生的事情。因为“关系”是师生双方的。作为学生,应该去适应老师,适应这样的教育氛围。可是我们不能回避这样的现实,学生是未成年人,感情用事是他们行为的一大特点。我以为,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教师是主动者,良好的师生关系主要靠教师营造。
李建文(广西融安县第二中学
只有把素质教育的要求作为办学的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积极探索新的教育发展的方式和方法,形成新的育人模式,才能使义务教育的目标落到实处。为此,我们努力做好如下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切实面向全体学生,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①平行编班,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②作业量适中,规定初中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作业总量时间不得超过1个半小时。③加强学生管理,把控流防辍工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3.认真落实教学教研常规,关注过程、关注细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管理评估细则,实行无漏洞管理。
4.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积极有效地开展对教师的评价工作。
5.开展有效教研推进初中课程改革。
6.做好德育工作,强化育人功能。
覃凤兰(柳州市白露中心校校长)
新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为我校发展提供了新的保障。在我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80%以上,达670多人。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他们的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差,但他们与城市居民子女一样,同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同样需要接受义务教育。柳州市XX局,XX局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不仅批准我校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定点学校,而且在政策上经费上也给予倾斜和扶持。现在,我校所获的财政拨款按时到位,生均教育事业费和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要求并逐年增长,使我校的办学设备、师资力量等日趋完善,成为本市具有较高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定点学校”。
温桂权(来宾市教师进修学校校长)今天,我是带着了解广西贯彻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信息和动态而来的。目的就是掌握新《义务教育法》精神,用以指导我校高中教育。听了大家刚才的发言,对新《义务教育法》又有了更深的体会,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校长一定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决不能做违反新《义务教育法》的事。特别是在收费、招生、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教育学生等方面不能违法违规。二是要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立学校正确的办学思想,正确行使校长对学校的管理权。向国家和政府负责,全面实施教育,加快高中新课改步伐,把学生培养成为“四有”人才。
黄建华(梧州市第四中学校长)
将《义务教育法》中均衡教育思想落实到具体办学行为中,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就是探索对学生的评价方法。我校的做法,一是改革沿袭多年的“三好学生”评价制度。我们认为“三好”评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被“一好”(学习好)代替,不能很好地激发学生的个性发展。为此,我校将“三好学生”细化为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遵纪守法奖、文明礼貌奖以及体艺优秀奖等,以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的各方面潜能。二是探索学生评语的写法。学生评语要尽可能使用激励语言。但也不能单纯使用激励,有时候对某些学生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应该直面指出。
甘大勇(南宁市沙井小学校长)
新《义务教育法》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我们做了大胆的探索,我校于2004年2月启动礼仪教育校本课程的研究和开发,该项目已于2005年3月获准立项为自治区C类研究课题。我们通过“礼仪队”的行为影响和教育,通过创编礼仪歌谣、小品,举办礼仪成果展演等活动把礼仪教育条文内化成学生的行为,从小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如今,礼仪教育成为了我们学校的特色,并在社会上生产很好的影响。
刘世隆(天峨县中学校长)
为使《义务教育法》从9月1日起就得到全面实施,我校在做好2005年“普九”工作的基础上,做到三个“前”,即在9月1日以前,学校领导提前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在新学期走上讲台之前学习《义务教育法》,学校新学期收费人员在实施收费前,明确《义务教育法》。通过组织学校行政领导和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法》等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及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刘绍南(南丹县高级中学校长)
在实施义务教育所涉及的多方面主体中,政府和学校无疑是最重要的主体。因此,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并强化各自的责任对实施义务教育至关重要。
《义务教育法》的施行,意味着政府将更多地承担起对义务教育的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规划实施,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根据地方实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加强师资培养和培训;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等。
学校作为义务教育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学校管理者必须深刻领会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应履行好如下职责:第一,积极配合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抓好学校的标准化建设。抓好对教师的培养教育,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确保全体学生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通过抓好学校自身建设,最大限度缩短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差距。第二,认真落实“免试、就近入学的制度,接纳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就读。第三,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开展分内教育求学活动所需的费用。第四,均衡配置资源,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五,规范教学管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第六,规范目标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学校还必须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治教,推进义务教育的实施。
余朝健(隆安县第二小学校长)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素质教育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通篇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
1.新的《义务教育法》重申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再次强调了教育工作的本质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而在于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新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一是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入学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二是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三是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3.新的《义务教育法》把注重基本教育质量提到新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新法在多处反复强调学校办学条件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规定学校和教师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规定教科书要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保证质量等等。这一系列新的规定,集中反映了义务教育进入新阶段后以提高质量为主要任务的新要求。
李建宁(梧州市第二中学校长)
我校以教师、学生为主体,与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了一系列义务教育法宣传活动。(1)制作宣传横幅,利用橱窗、宣传栏对义务教育法进行宣传。(2)以升旗仪式作为教育学生的重要渠道,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义务教育法》。(3)利用每周星期一的主题班会,以“《义务教育法》就在我身边”、“辍学的危害”、“我的理想”、“规范、守则,我践行”等为主题,让学生充分参与,或小组讨论,或展开辩论。在活动中,学生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收到了预期效果。(4)利用党员组织生活、每周五教职工政治学习、行政会议、班主任会议等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促使

学习《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最新资料作文 义务教育法发挥的作用文案: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大文千信小学李自珍
7月15日,我校组织学习了《义务教育法》,通过学习和我在网上阅读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使我对《义务教育法》有了新的认识。
《义务教育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幼教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喜欢孩子,爱护孩子,服务于孩子,同时也是一名幼教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孩子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共事。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我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幼教工作者,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因为当你走进幼儿园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孩子、爱护孩子,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孩子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孩子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孩子。教师只应在乎孩子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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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义务教育法》主题班会
活动目标:
1、使学生知道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能够从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免费性三个方面初步分析义务教育的特征。
2、通过分析图片、文字、录像等材料,让学生知道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通过联系当地义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知道法律保障义务教育的普及,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通过依法施教事例的分析,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我国法律在保障共面受教育权方面的作用,由此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联系社会上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增强学生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活动过程
一、投影:丹阳经济实力在江苏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教育发展却跃入全省先进行列。“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支教为荣”,在丹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市委、市政府把教育现代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在乡镇财税体制改革后,很多乡镇坚持教育发展的目标不变,投入不减。近两年来,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和内部设施的总投入达到2.16亿元。1997年丹阳市被评为全“双基”教育先进县(市)、江苏省教育先进县(市)。如今在丹阳,乡镇与乡镇、学校与学校,你追我赶,不甘落后。
问:丹阳市的乡镇由过去比办企业到现在比办学校这一深刻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设计此问题的目的: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温故中引出新内容。)
给我们的启示是: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正强烈地呼唤着人才素质的现代化;而现代化的人才培训,必须领先教育的现代化。丹阳正是从本乡镇经济和社会的实际出发,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这一实际,通过教育现代化的实施,来拉动乡镇经济现代化建设。
二、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板书)
1.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板书)
请同学们看投影:
材料一: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中,确定到2000年,在占全国总人口85%左右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5%左右,在校生达到5500万;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在校生达到1.35亿。我国是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各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实现上述目标要分三步走:1996年累计在总人口45%左右地区“普九”;1998年累计在总人口65%左右地区“普九”;到2000年累计在总人口85%左右地区“普九”。
材料二:据统计,1996年全国已有52%的人口地区“普九”,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实践入学率分别达到98.8%和82.4%;在校生分别为1.36亿人和5000万人。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材料一:说明我国目前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材料二:说明1996年已经超额完成“普九”任务,“普九”工作进展顺利。
(1)义务教育的含义。
(2)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原因
(3)义务教育的特征
请同学们看投影:
材料一:1996年,辽宁丹东市第31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多达50人,于是学校所在地哈木堂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的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有去学校报到。在秋季开学前,镇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镇安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家长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其间内送子女复学。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回到了学校。
材料二:截止1997年底,全国已经有1882个县(市、区)和县级行政区单位“普九”人口覆盖率为65%,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9%,初中阶段入学率为87.1%。其中江苏丹阳市小学入学率继续保持100%,实践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7—15周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提高到95%。
材料三:1996年底,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三家联合颁布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缴借读费,除此之外,未经三家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提问:上述材料反映出我国义务教育具有哪些显著特征?
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到《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前,学龄儿童入学率从旧中国的20%提高到90%,实践校数达到7.6万所,在校长数达到近4000万人,分别比旧中国增长了17倍和46倍,这些为推行义务教育打下了基础。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的基础教育还比较薄弱,表现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尚未普及小学教育,许多适龄儿童特别是女童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教育,致使文盲、半文盲仍在产生;不少中小学教师缺乏应有的培训;一部分中小学办学条件较差;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初中学生中途辍学严重等等。这些状况同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宏伟目标形成尖锐的矛盾。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以法律为依据,在全国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
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普及义务教育为什么需要相应法律来保障呢?请大家带着这个问题仔细阅读教材的材料,然后谈谈你从这段材料中看出了什么?
从该材料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确实有了很大发展,但总体上仍很薄弱。在很多地方,中小学教育的条件得不到保障,大量的少年儿童不能正常地接受学校教育。多义务教育的含义看,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但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这方面做得还不够。
那么,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呢?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得以全面贯彻实施,我国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最重要的法律保证。
请同学们看投影:
据了解,目前全国希望工程的筹资规模已超过11亿元,救助失学儿童160多万名,建设希望小学4000余所;还为近万所农村小学配置了“希望书库”。另外,为了表彰和鼓励在贫困乡村学校一直默默奉献、辛勤耕耘的优秀教师,该工程还设立了“希望工程园丁奖”,并对1000多名希望小学的校长进行了业务培训。为了下个世纪的中国不再有因贫困而失学的孩子,希望工程正进入冲刺阶段——经过两年的努力,希望工程要累计救助失学儿童250万到300万名,援建希望小学6000所,到本世纪初基本完成救助贫困失学儿童的使命。
这一事例反映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社会的主要责任是:捐资助学,尊师重教。学校在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主要有:及时组织其入学;不得随意开除适龄学生或勒令其退学;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学生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
请同学们看投影:
在陕西省乾县大墙乡的西小章小学,校方一个学期除了向每位学生收取135元的书本费、杂费、报名费以外,还要收报费、药费、考试费,并为乡里代收每年50元的“普九费”。100多名学生因缴不起或不愿缴“普九费”而退学。
提问:学校的这种做法错在哪里?如果你是该校的一名因缴不起“普九费”而被迫退学的失学儿童,你该怎么办?
学校由于乱收费,致使大批学生因缴不起“普九费”而辍学,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作为受害学生,应该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家庭的责任主要有:使适龄子女按时入学;保证适龄子女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我们最后讨论:如果家长让你辍学学务工、务农,你怎么办?
家长让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务工务农,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没有承担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负的责任。作为孩子,应该向家长宣讲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让家长知道自己的所为是违法的,应立即改正。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主要学习了一个概念: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三个特征:强制性、普遍性、免费性;有关教育的一部法律:义务教育法;在实施义务教育中五个方面的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学习《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最新资料作文 义务教育法发挥的作用文案:

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及案例解析
重点法条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提供人: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徐腾宁律师
案例1
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某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某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某,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某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某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某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某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某患病并非全部由张老师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老师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本案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8
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基本案情】
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
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案例分析】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②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③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启示】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
(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案例4
学校为啥拒收学生
【基本案情】
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因出车祸而休学的女儿王聪,今年9月份去原学校报到时,学校却把她拒之门外,直到现在,王聪还在家里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李女士告诉记者,王聪今年16岁,在呼市某初中二年级上学。3月28日早上,王聪在上学途中走到车站十字路口时,被2路公交车撞伤,当时昏迷不醒,七窍出血。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被抢救过来后,王聪的面部神经全部瘫痪,被转入中蒙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住了140多天后,9月6日,王聪基本痊愈出院了,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出院后,王聪就嚷嚷着要去学校,李女士领着女儿去找班主任要求继续上课,但让她没想到的是,班主任却以王聪当时没办休学证,误课太多为由,让王聪转学。之后,李女士多次去找校长,要求让孩子继续上学,但校方一直没有答复。李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当时孩子出事后,她都吓蒙了,根本顾不上去学校办休学手续,只是向班主任请了假,况且学校也知道孩子出了事,孩子的许多同学都来看过王聪。
【案例分析】
1、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其已能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治疗而忘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休学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据此,该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
【本案启示】
(1)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应增加法制意识,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为学生受伤休学养病而剥夺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2)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如:可向学校所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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