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高中作文 > 高考作文 > 正文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作文 乡镇市容市貌文案

2019-03-09 高考作文 类别:叙事 3000字

下面是文案网小编分享的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作文 乡镇市容市貌文案,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作文  乡镇市容市貌文案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作文 乡镇市容市貌文案: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
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
(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临街建筑物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九条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整洁、美观、无锈蚀。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新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凡需开设新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须根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创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行亮化。集镇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乡镇亮化的统一要求进行亮化,确保亮化工程与建筑物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不得在建筑物顶(外)乱搭乱建棚舍。
第十五条不得将炉口、烟囱、油烟排放、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禁止临街安装户外水龙头及架设炉灶。
第十六条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标牌规范,无缺字、漏字,用字规范;店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店外打牌下棋;严禁设置摊外摊、店外店;严禁用高分贝喇叭招揽生意。
第十七条严禁在镇区主街道经营建材加工、丧葬用品、废品收购、汽车机械维修与清洗等影响市容市貌、污染道路的行业。
第十八条临街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门前五包》(即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管理)责任制,确保市容整洁美观。
第三章集镇道路及人行道管理
第十九条集镇所有道路和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凡有破损、坑洼的道路由集镇办及时修整。
第二十条禁止在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经营任何物品和乱搭乱建,早夜市应按规定办理证照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进行营业。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维修、清洗车辆及进行电气焊、割、加工、拌水泥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不得向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乱泼污水、污油。
第二十三条不得损坏路面,各种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集镇道路上行驶、停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集镇道路和人行道。确需挖掘的单位或个人须向镇政府申请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挖掘结束后要按道路原貌标准进行填埋恢复,并经集镇办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在破路施工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阻碍交通,污染路面。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运输渣土沙石等易撒易漏物品必须按照集镇办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到指定场地弃置。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人行道,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设施。
第四章集镇宣传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置临街条幅(竖幅、横幅)、广告牌(标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墙体广告、画廊、橱窗、遮阳棚等,必须报镇集镇办审批,获批后方可设置,并保持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定期维修、油饰或更换,临时性条幅用完后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电线杆、行道树、电话亭、墙壁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绘、手写、悬挂广告。不准沿街散发广告宣传品。大型广告宣传,须按规定报请镇集镇办审批,在市容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限期悬挂、张贴,并按要求保持场地整洁。
第三十条利用集镇公共场地设置展销、有奖募捐、开业庆典、灯饰、促销演出等,须经集镇办审核同意。
第五章集镇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损毁路名牌、公交站牌、交通标志牌、线杆、电话亭、水井盖、井篦、阀门、管道等公用设施。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划。
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接用集镇道路照明电源,操作集镇道路照明开关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路灯专用地下电缆或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依附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以及地下各种管线等设施的设置,须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四条严禁擅自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严禁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排水设施内装置管线、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严禁占压、堵塞、损坏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禁止擅自连接、更改集镇各类排水管线。
第三十七条严禁破环、侵占集镇内的行道树、花坛及草坪等绿化设施。
第三十八条自来水、燃气、电力、电信、移动、广电、公交及其他公用设施由集镇办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各类管、线必须按要求牵引,严禁乱牵乱引,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街道、车站、码头、广场、景区、河道、湖泊、文化体育场所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扔果皮、烟头、口香糖、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集镇办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时必须设立告示牌和围墙作业,临街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和屏蔽式防护架,设置运输车辆冲洗池。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机械停放有序;竣工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的室(院)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院)外环境卫生做到整洁,卫生设施齐全,窨井、阴沟畅通。
第四十二条科研、医疗、屠宰、化学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集镇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四条禁止向水体倾倒、排放有毒有害废渣、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等废液或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其他影响河道环境卫生和水体质量的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的露天场所或者垃圾中转站内焚烧树叶等废弃物,不准随意倾倒液化气瓶内的残余废渣。
第四十六条道路清扫保洁应按集镇办规定的时间进行,并规范作业,做到随脏随扫、随扫随清,不得滞留堆放,不得将最后的残土扫进下水道。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管理遵照《镇集镇生活垃圾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严禁占用公共场所或公共通道搭灵棚办丧事,严禁在集镇主干道上抬棺游街、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集镇主街道应当设置数量足够的果皮箱。
第五十条禁止在房前屋后种植蔬菜,禁止在公共阳台楼道堆放杂物。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集镇主街道两旁饲养鸡、鸭、鹅、猪、兔、狗等家禽家畜。集镇与农村结合部的农户饲养家禽家畜实行限养、圈养。
第五十二条出售冷饮的摊点、门店、超市必须设置盛放包装材料的容器,并对周围环境卫生负责清理。
第五十三条严禁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排放。
第五十四条镇直(办)各单位必须重视除“四害”工作,有专人管理消杀药品,严格控制临时性“四害”滋生地,杜绝固定的“四害”滋生地发生,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第五十五条严禁在晚上22点至早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必须经集镇办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
第五十七条严禁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第七章集镇绿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医院、疗养院、宾馆、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2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20%。
第五十九条居住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0%。
第六十条集镇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公园绿化面积应占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集镇广场绿化率要达到50%以上。
第六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集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二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集镇树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迁移的须经镇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镇政府批准。单位维修管线需要挖掘、占用绿地,砍伐、修剪树木或拆迁绿化设施的,须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补偿费后方可施工。(因不可抗力危及管线安全或紧急抢修管线,需挖掘绿地、砍伐树木及移动设施的,可先行施工,但在24小时内应补办手续。工程结束后,抢修单位必须及时恢复绿地原貌。)
第六十四条禁止就树搭房、在树上架设电线、在树下搭灶生火,在绿地内停放车辆、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
第六十五条集镇绿地养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集镇公共绿地、集镇道路绿地、集镇道路行道树等公共绿地由集镇办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其户主负责。
第八章集镇交通管理
第六十六条进入集镇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慢速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或交通协管员指挥。
第六十七条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设法迅速牵引出交通路面,严禁就地维修妨碍交通。
第六十八条集镇实行交通总量控制,进入集镇的特种车辆、大型卡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
第六十九条公交车必须按时到站停靠、上下乘客,严禁越站、甩客;保持车身、车内整洁卫生,严禁在车窗上张贴广告,遮挡乘客视线。小型出租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停靠,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客运车辆必须在集镇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揽客。禁止非营运车辆运营载客。
第七十条在集镇内禁止车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人行道划定停车泊位;小型汽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泊位或停车场;严禁载货卡车、工程机械车等大型车辆停放在主次干道两旁的停车泊位或其他公共场地,严禁在上述地方从事装卸货物工作。
第七十一条禁止任何车辆超速超载行驶,逆向行驶、非法转向,在上(放)学高峰、大型会议等特殊交通状况下听从交通警察或交通协管员指挥适时调整。
第七十二条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机动车道溜达、追逐、奔跑,横穿马路走人行横道。
第九章集镇卫生服务收费
第七十三条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街道、道路的清扫及建筑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集镇中的所有机关单位、行业部门、团体、门店、摊点及居民住户等(包括流动人口)都有自觉交纳卫生服务费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卫生服务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费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十六条卫生服务费由镇市容执法队按照“收支两条线”依法进行征收管理。
第十章罚则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镇市容执法队有权实施处罚。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以下四种
1、警告;2、罚款;3、半日以上七日以下的义务执勤或义务劳动;4、没收财物。
第七十九条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执法队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乱泼污水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对违法个人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或街道焚烧落叶、杂物、皮革、沥青等有害有毒杂物的,对违法个人处以20元至60元的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乱悬挂的,处以20元至50元的罚款;
(五)在街道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集镇范围内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安全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七)擅自在主、次干道摆摊设点、从事店外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八条,限期整修、拆除,逾期不处理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九条,限期清除,并对违法个人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200元至6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至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清除,或市容管理部门实行强制拆除,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被损坏公共设施价值1至2倍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责令立即停止,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造成路面污染的,每平方米罚款10元,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至400元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侵害,赔偿相关责任,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赔偿相关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第四十二条、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责令立即停止,并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第四十八条,按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第五十一条,每羽或每头罚款50元。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第五十三条,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责令停止,并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擅自砍伐、损坏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园林绿地的,由市容执法队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损坏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市容执法队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七日以下义务执勤。
(一)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或在指定地点停放不整齐的;
(二)车辆行驶中,乘坐人员向外乱丢杂物的;
(三)车辆外表严重不洁或排放黑烟较严重的;
(四)驾车人员不听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或管理的;
(五)在禁鸣路段鸣笛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擅自封堵环境卫生设施,拦截环境卫生运输车辆,影响环境卫生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市容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涉及城市管理的其他行为,未列入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原有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办法自镇十六届人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作文 乡镇市容市貌文案:

每次我去书店看书的时候,在书店门口不远的地方,总会坐着那位老人,他拿了个板凳坐在那边,前面摆个破瓷碗,双手插在袖子里,头发蓬蓬松松像许久没洗了那样脏乱,以至于遮挡住了他的脸颊,看不清楚长什么样子。
街道上依旧熙熙攘攘,有好多人在他面前匆忙走过,只有几个好心人往他的碗里投钱,他不道谢,端坐在那里,只望着那个破瓷碗。
我很好奇,因为我每次上街的时候,都会看到有好心人施舍别的乞丐钱,或多或少,那些乞丐都会跪地磕头,双手作揖,而眼前这个老人怎么不施这一贯的“大礼”呢?
于是不顾他人一样的眼光,我走了过去,蹲在他面前。
几丝风吹过,他的头发被吹得乱上加乱,他似乎没有看见在他的面前蹲下一个人。
“老爷爷”,我不知道这样称呼他对不对,不过他看起来很老,只有离近了看才发现他的面孔也很慈祥,“我能和您说说话吗?”
老人抬起头看了看我,又把头低下,目光重新回到了那个破瓷碗上,我很尴尬。他可能认为面前是个小孩子在和他取闹罢了。
我不能再在这待下去了,因为那样下去我回家晚父母会担心的,临走之前,我把5元钱的零花钱放在了那个破瓷碗里,他又抬头看了看我,我感到几丝不安,迅速离开了。
大约过了好几天,我为了看《朱自清散文集》在寻书店。还是那家书店,还是那个地方,还是坐着那位奇怪的老人。当别人投钱的时候,老人还是那样的举动,一句谢谢都不说。
好奇心使我再次走到他的面前,我这次是拿了一本书,佯装着心不在焉的样子问他:“老爷爷,这么冷的天,您怎么不回家啊?”
老人像是看到了什么东西似的,眼里闪过一丝光彩,随之又快速的黯淡了下来。
“我只是个小孩子,您就和我说说吧!”我把书合上。
“我,我没有家了,我是个病人,所以,所以在这里讨钱。”他的话断断续续,眼神不安的乱动。
他说他是个病人?不可能啊,他明明就不残疾,他可能还以为我这个小孩子是在和他开玩笑,所以在说谎。
好奇心撺掇着我再次开口讲话:“老爷爷,我知道您肯定有什么难言之隐,我过来问您,不是为了取笑您,我只是很好奇,为什么您一直看着这瓷碗呢?并且别人给您钱之后,您为什么不谢谢呢?”
他抬头看着我,目光里多了一份信任,他说,我其实有一个家,但是儿子不要我了,儿子说我老了,只会成为他的累赘。
我问他,您儿子为什么那样做呢?
他不再说话,过了好久,他才有低着头娓娓道来,我在年轻的时候,父亲还在世,当时家里还算富裕,我当时很败家,家里有点钱就拿出去败坏,我不让父亲吃饭,认为他老了,是我的累赘,把他撵了出去,终于,到了现在,我的儿子也把我撵了出来,这个瓷碗就是当年我父亲在家吃饭时用的,我儿子在把我撵出了家门的那一刻,也把碗给扔了出来。
老人没有抱怨,只是眼里流下了眼泪,不只是后悔还是惭愧,或许是其他什么。
我不知该说些什么,待了良久,在临走时,我把兜里的5元钱轻轻的放在那个破瓷碗里,然后拿着书回家了。
走在回家的路上,我想了好久,那个老人的父亲是不是在当年被撵出家门后也不曾抱怨?老人的孙子会不会也同样对待老人的儿子?那样重复下去会是什么?
那么,我们现在是不是该以身边的老人为圆心,耐心真诚的画上一个“圆”了?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作文 乡镇市容市貌文案:

清洁优美的城市容貌是广大市民文明素质、城市经济实力的最好体现,是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良好的城市环境不仅能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增长,而且能促进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因此建立市容环卫管理长效机制、创建适宜人居良好生态环境,是新形势下市容环卫工作必须探讨的一项新的重大课题。我市通过近几年的摸索实践,走出了一条“夯实基础,抓好‘五性’,力创精品,强化监管”的市容环卫管理新机制。
一、夯实基础,控制源头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在运输、倾倒、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是影响市容环卫的两大主要污染源,我们在消除这两大污染源时做到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一是筹建垃圾综合处理场。多年来我市原有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无论是处理工艺还是设施规模均达不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日产日清”的标准要求,在垃圾产生高峰期垃圾出院不出城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20xx年我市通过向上争取项目获得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自筹资金共投入1.5亿元,在城北8公里处开工建设了一座占地300亩、日处理能力500余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20xx年底生活垃圾处理场即可基本建成投入使用。通过垃圾处理场城区目前每天500余吨的生活垃圾可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垃圾经雨水浸泡产生的污水,通过污水调节池输送到污水处理场进行消毒、净化、沉淀及生化处理,排出的水质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将有效避免对土壤及周边环境的再污染。二是实施全封闭运输。从2000年初,为消除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在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市政府先后颁发了《市城区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市城区建筑渣土、建筑材料实行封闭运输的规定》,建成了36个垃圾中转站,购置了6部大型垃圾压缩车,城区所有的生活垃圾经压缩,每天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进行运输,转运后在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有效消除了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在转运途中的二次污染问题。三是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为控制垃圾裸露污染,我市在城区各社区对生活垃圾实行了袋装化管理,规定市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袋装后放(倒)在指定地点,由环卫人员每天定时上门收集,转送到中转站压缩后运至垃圾场,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抓好“五性”,创新管理模式。城市流动人口多、市民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环卫管理存在的个体因素,导致环卫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临时性和突发性、长期性、反复性、区域性特点,处理好“五性”,建立环卫长效管理机制,必须创新管理模式。一是制订应急预案,应对临时、突发性事件。市环卫处成立了应急服务中心,制订了《环卫紧急预案》,遇到雨、雪天气和建筑垃圾的抛洒等情况,及时启动预案,采取用铁锹铲、铁刷洗、水冲、扫等方法清理路面污染物。据统计三年来共妥善处理临时、突发造脏事件70余次,有效维护了路面整洁。二是更新机械清扫设备,实现道路长期性保洁。我市多年来用于道路清扫、保洁的主要工具一直是竹扫帚,这种竹扫帚对清扫污水、泥砂有很好的作用,但要扫净灰尘却显得力不从心。近年来环卫处投资600万余元,购置了14部道路清扫机、2部喷雾洒水洗路车,较好地清除了路面灰尘和树叶,道路保持了常年清洁。三是加大人工清扫力度,遏制卫生反复性回潮。在城区所辖42条主干道和98条小街巷以及绿地、广场内,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定效,自20xx年起环卫清扫保洁由全天一班八小时制改为全天两班14小时制,全天清扫员做到在岗到位;每天两次普扫后,清扫员巡会捡扫,交接班做到无缝隙衔接,尤其是每天上下班人、车流量高峰时刻,各管辖路段捡扫零星垃圾更是做到5分钟之内处理完毕,较好地解决了卫生反弹回潮现象。四是加强重点部位力量,放大环卫区域性亮点。对人车流量大、脏乱差现象严重的繁华区及车站等人口聚散地段,在人力、设备上进行重点倾斜,选派那些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清扫、保洁工作,做到清扫工具、捡拾工具一应俱全,突出配备一定数量的清扫车,保证了这些地段的基础卫生工作落在实处,成为了展示形象、反映环卫工作的新亮点。
三、力创精品,拓展环卫新思路。针对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环卫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方面提出了创“环卫精品街”的新课题。从20xx年开始在城区开展了创“环卫精品街”活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市容标准》,借鉴兄弟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将环卫设施完好率、群众满意度、街道卫生整洁度、突发性环卫事情处理、污染物在道路上留置时间以及环卫违章、环卫投诉等6大指标贯穿于整个创建工作的全过程,按百分制打分,细化各项考核指标,每天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考评、半年进行一次中评、年终进行总评,根据分数的高低挂红、绿、黄旗。活动的开展使街道环境卫生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亮点;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市民的环卫意识得到提高,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形成共识。
四、强化监管,打造市容
清洁优美的城市容貌是广大市民文明素质、城市经济实力的最好体现,是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良好的城市环境不仅能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增长,而且能促进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因此建立市容环卫管理长效机制、创建适宜人居良好生态环境,是新形势下市容环卫工作必须探讨的一项新的重大课题。我市通过近几年的摸索实践,走出了一条“夯实基础,抓好‘五性’,力创精品,强化监管”的市容环卫管理新机制。
一、夯实基础,控制源头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在运输、倾倒、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是影响市容环卫的两大主要污染源,我们在消除这两大污染源时做到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一是筹建垃圾综合处理场。多年来我市原有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无论是处理工艺还是设施规模均达不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日产日清”的标准要求,在垃圾产生高峰期垃圾出院不出城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20xx年我市通过向上争取项目获得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自筹资金共投入1.5亿元,在城北8公里处开工建设了一座占地300亩、日处理能力500余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20xx年底生活垃圾处理场即可基本建成投入使用。通过垃圾处理场城区目前每天500余吨的生活垃圾可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垃圾经雨水浸泡产生的污水,通过污水调节池输送到污水处理场进行消毒、净化、沉淀及生化处理,排出的水质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将有效避免对土壤及周边环境的再污染。二是实施全封闭运输。从2000年初,为消除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在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市政府先后颁发了《市城区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市城区建筑渣土、建筑材料实行封闭运输的规定》,建成了36个垃圾中转站,购置了6部大型垃圾压缩车,城区所有的生活垃圾经压缩,每天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进行运输,转运后在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有效消除了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在转运途中的二次污染问题。三是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为控制垃圾裸露污染,我市在城区各社区对生活垃圾实行了袋装化管理,规定市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袋装后放(倒)在指定地点,由环卫人员每天定时上门收集,转送到中转站压缩后运至垃圾场,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抓好“五性”,创新管理模式。城市流动人口多、市民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环卫管理存在的个体因素,导致环卫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临时性和突发性、长期性、反复性、区域性特点,处理好“五性”,建立环卫长效管理机制,必须创新管理模式。一是制订应急预案,应对临时、突发性事件。市环卫处成立了应急服务中心,制订了《环卫紧急预案》,遇到雨、雪天气和建筑垃圾的抛洒等情况,及时启动预案,采取用铁锹铲、铁刷洗、水冲、扫等方法清理路面污染物。据统计三年来共妥善处理临时、突发造脏事件70余次,有效维护了路面整洁。二是更新机械清扫设备,实现道路长期性保洁。我市多年来用于道路清扫、保洁的主要工具一直是竹扫帚,这种竹扫帚对清扫污水、泥砂有很好的作用,但要扫净灰尘却显得力不从心。近年来环卫处投资600万余元,购置了14部道路清扫机、2部喷雾洒水洗路车,较好地清除了路面灰尘和树叶,道路保持了常年清洁。三是加大人工清扫力度,遏制卫生反复性回潮。在城区所辖42条主干道和98条小街巷以及绿地、广场内,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定效,自20xx年起环卫清扫保洁由全天一班八小时制改为全天两班14小时制,全天清扫员做到在岗到位;每天两次普扫后,清扫员巡会捡扫,交接班做到无缝隙衔接,尤其是每天上下班人、车流量高峰时刻,各管辖路段捡扫零星垃圾更是做到5分钟之内处理完毕,较好地解决了卫生反弹回潮现象。四是加强重点部位力量,放大环卫区域性亮点。对人车流量大、脏乱差现象严重的繁华区及车站等人口聚散地段,在人力、设备上进行重点倾斜,选派那些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清扫、保洁工作,做到清扫工具、捡拾工具一应俱全,突出配备一定数量的清扫车,保证了这些地段的基础卫生工作落在实处,成为了展示形象、反映环卫工作的新亮点。
三、力创精品,拓展环卫新思路。针对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环卫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方面提出了创“环卫精品街”的新课题。从20xx年开始在城区开展了创“环卫精品街”活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市容标准》,借鉴兄弟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将环卫设施完好率、群众满意度、街道卫生整洁度、突发性环卫事情处理、污染物在道路上留置时间以及环卫违章、环卫投诉等6大指标贯穿于整个创建工作的全过程,按百分制打分,细化各项考核指标,每天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考评、半年进行一次中评、年终进行总评,根据分数的高低挂红、绿、黄旗。活动的开展使街道环境卫生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亮点;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市民的环卫意识得到提高,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形成共识。
四、强化监管,打造市容
新形象。一是加强全方位基础管理。联合市综合执法局对城区“八乱”(即乱泼乱倒、乱扔乱挂、乱贴乱画、乱摆乱放)行为处以罚款;环卫人员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同时,被授权查处各类市容环卫违章的人和事,宣传《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动员和教育市民维护大家赖以生存的市容环境,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二是实行捆绑式综合执法。在搞好基础管理的同时,针对每个季节的不同特点,由市综合执法局、市环卫处组成捆绑式执法组,实行划片、分组、定点执法,对那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多次违规者予以严管重罚,并选择典型事例在媒体上曝光,收到了良好的震慑和教育效果。三是完善面对面内部监督。对环卫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内部监督是加强环卫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市环卫处抽调懂政策、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敢于直言的同志成立了“市容监理公司”,每天对各种岗位人员的到岗作业、管理效益进行督查;定期深入社区走访,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提供信息反馈;每月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将各项考核结果列入当年目标管理,与各环卫作业公司的政绩挂勾,并作为每年中层干部考核竞争上岗、择优竞聘的依据,通过强化内部管理保证了环卫整体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维护了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作文 乡镇市容市貌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创造清洁、优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建监察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永善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街道、单位、居民小区和各营业门店。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不得妨碍、阻挠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城市管理工作。
(一)县住建局负责对规划与建设管理和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县工商局负责对经营性门店的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审查;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四)县环保局负责对城市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营业性歌舞厅噪声)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
(五)县食药局负责对餐饮业实施监管;
(六)县卫生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实施监管;
(七)县林业局负责对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八)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九)县公安局负责对生活噪声及烟花爆竹的监管;
(十)县文广旅游局负责对城市管理的宣传和非法出版物的监管;
(十一)()负责对各广场的监管;
(十二)()负责对各集贸市场的监管;
(十三)溪洛渡镇负责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配合做好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十四)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职能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投诉,执法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和执行《永善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和妨碍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一切建设都必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未开工而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八条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归还并拆除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清除废弃物,整理好场地。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禁止转让(含租赁、抵押、交换、赠与)临时用地使用权。
禁止改变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九条城区规划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弃置。建筑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遮栏。
第十条城区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实施和管理。临街围墙应刷白,按行业规范刷写标语广告,不得开设临时店面。所有建筑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时,应当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溢的措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一条城区建筑物拆迁应按有关规定标准设置围档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拆迁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料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乱堆垃圾。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面弃置的渣土、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后及时清运。
建筑工地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或加盖的车辆运输,不得破坏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第十三条严禁基建车辆带泥上街,建筑施工的污水不得直泻街道路面,严禁将带泥沙的污水排入下水道,严禁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自行配备相应数量的保洁员,负责工地出口、围墙及本施工地段的保洁。临街施工场地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必须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由建设单位及时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倾倒手续,并在施工前按垃圾产生量交纳清运保洁金,否则职能部门不与放线,竣工后建筑垃圾未清运的,工程不予验收。
如建设单位不自觉及时清运,由职能部门组织清运的,将按每吨垃圾20元的标准收取清运费。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城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规定,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和堆放城区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撒或者堆放。
第十七条城区主街道、人行道、广场等环境卫生由环卫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机关单位、小区、居民院坝环境卫生由单位、物业、居民清扫保洁;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由市场承包方清扫保洁;其它环境卫生由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划给有关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清运。其中,城区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按每人每月5元、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医院住院部按每月每床位10元、营业性门面按每月每平方1元,餐饮业按每月每平方2元的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收取的垃圾清运费主要用于城区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机关单位每年10月30日前自行将垃圾清运费缴纳到主管部门,居民小区由各社区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收缴,商铺门店由主管部门组织收缴,收缴后统一上交县财政。
第十九条城区中心公共场所、主街道、人行道禁止屠宰家禽家畜。
第二十条各集贸市场按()元每吨的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配备和组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及时清扫并按规定处理场内垃圾、污水、污物,保持场内清洁。
第二十一条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摊点、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配备废弃物容器,负责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垃圾容器内扒拾废弃物料,禁止破坏环卫设施。
第二十四条环卫车辆工作期间,不受行驶方向和路线限制,其它机动车辆不能停放在垃圾堆放点,确保垃圾的清运。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建(构)筑物上、室内、车内向外掷物、泼水;禁止将污水、残菜、剩饭等生活垃圾倾倒、排放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道口。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居民住宅区或其他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畜。
第四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区的市容市貌管理实行责任划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责任划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排水沟、下水道由使用者或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店(场)、饭店、早市、夜市等场所,由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五)建设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
(六)市政、公用、通讯、交通及公益事业设施的管理由主管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或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随地吐痰、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门窗、广告牌匾、橱窗、装璜等附属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垃圾房、果皮箱和停车位。
第三十一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破损、色彩剥蚀、污染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维修、清洗或粉饰;沿街住宅需要搭建封闭阳台、橱窗的,应当按照统一设计样式封闭,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
第三十二条临街商场(店)、餐馆不得在门前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或堆放、吊挂物品,乱竖、乱挂牌匾和灯箱广告等。
第三十三条各类游贩、活动摊贩、叫卖商贩、卖艺人员等应在指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从事占道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设置临时市场或者摊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贸易市场和摊点,应当在指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室和摆摊设点。
第三十六条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或者将炉灶、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进行整改。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公共地面以及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改造排油烟设施。
第三十七条管、网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对已建且影响市容市貌的,应逐步改造;对现有附设在建筑物上的有碍市容的各种管线,有关产权单位应改造或拆除。
第三十八条废旧物品必须在指定场所内经营,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设置废旧物品回收场(点),禁止将废旧物品乱堆乱放在街面上。
第三十九条禁止损毁排洪沟、下水管道等市政设施,禁止在排洪沟或下水管道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五章道路交通和公共场所管理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限期内修复和清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上设置的护栏、井盖等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或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信号灯、岗亭、公共汽车站牌、报刊亭、邮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杆线、路牌标志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标准规范设置,并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损毁、缺失、污染、锈蚀、脱落或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整饰、清理。
第四十三条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第四十四条街道两侧人行道上禁止摆设早餐、夜市和水果摊点,背街小巷经批准摆摊的地段,必须远离主干道路口5米以上,一律不准侵占车行道、妨碍行人过往。
早餐、夜市和水果摊点的设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摊点,必须缴纳占用费,领取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营业时应当保持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夜市经营时间在下午7时后上市。
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他经营活动;
(二)占用人行道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三)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吊挂物品、晾晒衣物;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场地整洁,活动结束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或拆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及设施。
第四十七条县工农广场一律禁止个私商业活动,其余广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进行有偿的商业或营业性活动,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实行人车分流,各行其道。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沙石、渣土、垃圾、建筑废渣、粪便、煤灰、灰浆及其它散装物品或液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装载后,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露、抛撒。
第五十条城区主干道和繁华地段不允许设立机动车停车场。车辆一律停放在划定的停放点、停车场,严禁沿街乱停乱放。
第五十一条不得在城区主干道两侧、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
在城区其他道路及道路两侧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业务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撒落,保持作业场所(地)整洁、干净。
第六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五十二条城区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牌匾和灯箱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规定,遵循有利于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则,不得破坏或影响城市的总体容貌景观;设置内容健康、外表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切广告商制作户外广告时必须见《户外广告规划设置许可证》,并必须严格按许可证上的规格和要求进行制作,严禁制作过街横幅、落地式灯箱,临街雨篷和直臂灯箱。
第五十三条大、中型建筑物的外体装饰照明灯饰设置,应按要求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店名店标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同一幢楼房设置的店名、店标距地面保持高度一致,风格、色彩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它设施上设置各类节日喜庆标语和公益宣传标语,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实施,必须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六条责任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定期修饰、清洗或更换版面,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在发布期满后一个月内不发布新广告的,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公益性宣传或自行拆除,不得任意延期或空白。
第七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城区行道树、草坪、绿地、游园、公园等园林绿化应保持整洁、完好。
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和其他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停放车辆,或将各种有害物倾倒在行道树树坑或绿化带内。
第五十九条城区内的各种园林绿化设施要保持整洁完好,不得破坏和损坏。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八章其他管理
第六十条禁止在城区街道、道路和广场抛洒、焚烧纸钱、冥票等丧葬用品。
第六十一条办理丧事、喜事等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沿街商店、娱乐室、咖啡厅、茶室、歌舞厅等使用的音响设备,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三条禁止在商业营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四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中午(12:时至14时)和夜间(晚上22时至凌晨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尽可能降低噪声污染,夜间作业必须告知附近居民。
第六十五条严禁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按要求在指定地点燃放。
第九章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或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O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六十九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逾期末改造或者末拆除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依法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款罚。
第七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本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本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乡规划法》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八十一条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据《城乡规划法》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八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限期拆除。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责令停止建设,吊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责令退回。


结语: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有写作文的经历,对作文很是熟悉吧,作文一定要做到主题集中,围绕同一主题作深入阐述,切忌东拉西扯,主题涣散甚至无主题。为了让您在写《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剖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