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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作文 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汇编文案

2019-03-07 高三作文 类别:应用文 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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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作文  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汇编文案

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作文 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汇编文案:

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区局督办检查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八)批评、建议类事项;(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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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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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第三条 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第四条 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第五条 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点评:语句通顺,句意流畅,言辞优美,叙写形象、生动、鲜明,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脉络分明,层次感强,叙气说井然有序,纤毫不乱。事件虽小,但反映出较深刻的道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作文 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汇编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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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总督,一般是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另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辖一至三省。清代总督例兼右都御史,加兵部尚书衔。统管一省或两三省的军事、行政大权。
从雍正二年(1724)设直隶总督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清代共有11位总督。他们分别是:
1、直隶总督:直隶总督的全称是“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雍正二年(1724)设立,管理河北和内蒙部分地区,驻保定。乾隆十四年(1749)兼直隶河道总督(北河河道总督);二十八年(1763)兼直隶巡抚。咸丰三年(1853)兼长芦盐政;同治三年(1864年)加钦差大臣;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地位最高,为总督之首。
2、两江总督:两江总督的全称是“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康熙二十一年(1682)设立,管理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驻江宁。道光十一年(1831)兼两淮盐政;同治五年(1866)兼南洋通商大臣。两江总督地位仅次于直隶总督。
3、两广总督:两广总督的全称是“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元年(1644)设两广总督,驻广州,管理广东、广西(含海南),光绪三十一年(1905)兼广东巡抚;两广总督权重于湖广总督。因为两广总督管理广州这一清朝长期唯一的对外口岸,拥有丰厚的税收,在清朝初期的八大总督中仅次于直隶总督、两江总督,位列第三。
4、闽浙总督:闽浙总督的全称是“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五年(1648)设浙闽总督,管理福建、浙江,驻福州。光绪11年兼福建巡抚。
5、湖广总督:湖广总督的全称(清末)“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元年(1644)设,驻武昌府,管理湖南、湖北。光绪30年兼湖北巡抚。湖广总督在各大总督中仅高于云贵总督。
6、陕甘总督:陕甘总督的全称“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顺治十四年(1675)名陕甘总督,管理陕西、甘肃,驻兰州,兼甘肃巡抚。光绪十年,新疆建省,兼辖新疆。
7、四川总督:四川总督的全称“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四年(1647)设四川总督,管理四川,驻成都。乾隆14年兼四川巡抚。
8、云贵总督:云贵总督的全称“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康熙三年(1663)名并为云贵总督,管理云南、贵州,驻昆明。光绪31年,兼云南巡抚。云贵总督在各总督中地位最低
9、东三省总督:东三省总督的全称“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驻奉天府,管理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宣统二年(1910)兼奉天巡抚事务。
10、漕运总督:漕运总督如加尚书衔与各省总督一样为从一品,简称督漕、总漕,顺治二年(1645)5月年设漕运总督,驻淮安,管理鲁、豫、苏、皖、浙、赣、湘、鄂八省漕运,负责江南8省征收米石,由水路转运京师。
11、河道总督:简称河督、总河。河道总督为正二品官,雍正七年(1729)二月开始,清朝陆续设了江南河道总督(简称江南河道总督或南河总督),驻清江浦。管理江苏安徽境内的黄河、淮河和运河;山东河道总督(简称河东河道总督或河东总督)主管河南、山东境内黄河和运河,驻济宁;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驻天津,管理京畿水利及防洪。雍正八年(1730),北河由直隶总督兼管,南河由漕运总督兼管,东河为专任,名为河东河道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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