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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文案

2019-03-10 小升初作文 类别:记叙文 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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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向公众开放,并经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行经费。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政府设立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十条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公共图书馆,并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人口分布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并通过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与公共图书馆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工作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保障读者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章程应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保存、服务、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依法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公共图书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概况、主要服务内容与形式等信息。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公共图书馆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以及服务人口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结构应当与服务功能相适应。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者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行政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设立图书室。
第三章运行
第十九条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文献信息资源
:(一)采购;
(二)接受呈缴;
(三)接受捐赠;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收集文献信息资源不得入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文献信息资源。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完整系统入藏地方文献,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出版物呈缴制度。中国境内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共图书馆呈缴正式出版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目录。
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目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或者易损文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属于文物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公共图书馆馆藏中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建立处置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文献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引导公共图书馆之间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四章服务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免费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阅读推广活动。
第三十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站、流动车或者自助服务设施等形式开展流动服务。
第三十一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提供数字服务。
第三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与读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接受读者的批评、建议和监督。公共图书馆应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四条读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第三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服务进行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共图书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处置文献信息资源的;
(二)未公告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的;
(三)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个人信息、借阅信息的;
(四)入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文献信息资源的;
(五)所举办活动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不履行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或者损害读者权益的。
第三十八条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共图书馆呈缴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侵占或者挪用公共图书馆经费,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
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文案: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条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第十一条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
第十三条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
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
第十四条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要开展女子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五条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寺旨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第十六条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
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
第十九条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文案:

注 意 事 项
一、图书为班集体共有,借阅者对所借图书应爱护,防止遗失、撕毁、污损,如有丢失、污损情况,由经办人赔偿。
二、图书角设立两位管理员,负责对图书角进行管理。凡本班同学均可在图书角借阅图书,借阅到管理员处登记。班外同学借阅,须经班主任同意。
三、凡每位同学借阅最多可借3册。每本图书借阅最多不得超过2个星期。
2014年 9月 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文案:

爱 书 公 约
1借阅图书一次只借一本,当天归还。
2要爱护图书,不涂抹、不撕页、不折页。
3借阅的图书仅限课余时间阅读,课上阅读取消当周阅读资格。
4还书时要放回原处,书脊朝外,整齐摆放。


结语: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有写作文的经历,对作文很是熟悉吧,作文是人们把记忆中所存储的有关知识、经验和思想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记叙方式。你所见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吧